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道安办制定的《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

2014年工作措施

市道安办

(2014年4月)

2014年是全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工作“攻坚年”。今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是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13年下降10%、比三年(即2010、2011、2012年,下同)平均数下降30%以上,较大事故起数比三年平均数下降20%以上,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主要任务:一是着力完善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整治工作措施;二是继续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进一步严格车辆、道路及驾驶人源头管理;三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增强农村客运保障能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四是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具体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研判机制。持续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作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常态化、社会化、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围绕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目标制定措施,每月召开一次研判工作会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机构建设,落实岗位职责。各县(市)区要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7号)的要求,保证人员脱产集中办公,确保“人员、经费、办公场地”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岗位职责,道安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配置和日常管理情况纳入督查通报工作机制。落实乡镇道路专职交通协管员和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员配置,专职交通协管员与乡镇(街道)人口按1∶10000比例配备,每个村(社区)至少应聘用1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建设及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评。严格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促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乡镇街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号)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情形的,必须严肃追究。市道安办要强化督查落实,负责建立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及第四季度月通报制度,对整治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或由此引发事故的,市政府安办会同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道安办、市安办、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效能办等部门〕

(四)强化宣传引领,注重典型示范。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56号)要求,主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市直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落实具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积极收集总结道安工作先进经验,并做好宣传推广,表彰道安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坚持典型示范、榜样引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成员单位每季度要进行总结,汇报季度先进工作经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成员单位〕

二、完善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安监部门牵头建立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半年度通报制度,积极做好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验收评价等监管工作,特别是做好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专家数据库建设,保障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到位。〔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重点办等部门〕

(二)全面完成2014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242处(市级督办195处、县级督办47处)整治任务,其中纳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20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建立月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预防办、市交通委等部门〕

(三)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沈海高速公路BK2014-BK2004长下坡隐患罗源服务区大车停车区建设及长下坡紧急停车道建设任务;罗源县政府负责协调停车区和紧急停车道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事宜。省高速公路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要按照市预防办下达的《关于落实2014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整治任务的通知》(榕预防办〔2013〕50号)的要求,完成6处隐患路段整治任务。市道安办及市安监局负责定期督查,市道安办建立督查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罗源县人民政府,市道安办、市预防办、市安监局〕

(四)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安保工程700公里的建设任务,建成农村公路100公里。健全普通公路危桥排查及整改工作机制,完成撤渡建桥1座,完成18座危桥改造工程任务。市交通委、建委分别负责建立月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委、市建委〕

(五)严格落实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继续抓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提出整治计划,对一时难以整治的应设立固定、醒目的警示标志。各级政府预防办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预防办〕

(六)全面排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红绿灯设置情况,年底前全面整治到位。加快推进在事故易发多发的双向四车道路段及已呈街道化的国、省、县道路段设置中心隔离护栏、增设夜间照明装置等,尤其是104、324国道及201、305省道等部分路段要合理设置并整治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教育局等部门〕

三、从严落实综合整治措施

(一)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道安办〔2013〕148号),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打击行动,健全常态管控机制。工商部门要开展对摩托车销售企业和销售点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勤务,形成高压管控态势,依法查处各类摩托车违法驾驶行为,并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商贸部门要继续实施摩托车特殊有偿报废回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摩托车所有人给予适当补贴后,将摩托车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按照全省渣土车综合整治泉州现场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21号),组织开展渣土车(含砂石运输车)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完成安全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源头规范管理。全市渣土车100%安装合格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各县(市)区当地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00%达标,切实消除渣土车交通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未制定渣土车管控制度或未建立渣土车公司的,要建立渣土车公司,并将砂石运输车纳入渣土车管理。市市容局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容管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等部门〕

(三)全面落实市农业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榕农〔2013〕273号)要求,组织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强化多功能拖拉机管理。各县(市)区应牵头组织公安、安监、农机等部门,加强安全联合巡查管控,强化农村道路拖拉机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拖拉机非法载人、无牌证行驶、驾驶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农机主管部门要依法补办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等相关手续,并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四)全面落实《福州市校车服务实施方案》(榕教安全〔2013〕61号)要求,组织开展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推广成熟的校车运营模式,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全市校车服务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等部门〕

(五)全面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公安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要求,市公安局、市经委、市交通委、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强化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生产、改装、销售、登记、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商贸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

(六)全面开展旅游客车的安全整治行动,从2014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省运管局的部署实行旅游包车业务的网上申请和办理,严格资质准入条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旅游运输经营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使旅游客车专项整治摸排率达到100%。市交通委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旅游局、市公安局等部门〕

(七)健全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启动罗源治超站建设;督促全市6个已启用的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到位,完善设施设备;加强重点路段巡查,强化高速公路入口及省际公路入口监管,加强货运源头管理,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市治超办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治超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

(八)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和销售。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容管理局等部门〕

(九)严格落实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要求,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条件加快整合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通报本辖区3年内驾龄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排序前3名的驾驶培训机构,并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十)继续实施“道路客运安全年”,深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摸清全市货运企业底数,督促货运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内全市自有10辆以上货车的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率达到90%。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安监局等部门〕

(十一)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大型货车违法占道行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提高城市交通管理专业化水平,开展城市交通秩序整顿行动,规范市区交通文明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二)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凌晨2至5时停止运行制度及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做好客运车辆夜间停车休息点的服务、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

(十三)落实客货运车辆、渣土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全市省(市)际班车、旅游客车、校车、出租车、危货车和渣土车的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加强县级运营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客车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农村客车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市容管理局、市渣土办等部门〕

(十四)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重点车辆摸排制度,建立基础台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重点车辆(客车、旅游车、校车、危货车、渣土车、低速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非法车辆(非法载人、非法改装、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无牌无证、套牌假证)季度摸排工作机制。各县(市)区道安办负责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县、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道安、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渣土办等部门〕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惠民便民措施

(一)细化落实市道安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道安办〔2013〕143号)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客运运力,新增、更新农村客车50辆,实现通村公路符合安全通客条件的建制村全部开通农村客车,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公共交通线路到建制村,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落实农村出行安全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二)细化市道安办《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道安办〔2013〕148号),全面实现摩托车带牌销售、注册登记、驾驶证培训等惠民便民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部门〕

(三)落实市农业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榕农〔2013〕273号),市农业局要将农用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列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推行拖拉机免费检验和拖拉机报废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四)全面落实“流动车管所”等各项交通管理便民措施,在农村派出所及农机站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推行预约服务,方便农村群众办理挂牌、办证、年检、年审、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等部门〕

(五)推进报废汽车、报废拖拉机回收企业在县、乡镇等基层设点开展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市商贸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等部门〕

(六)完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含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渣土消纳场的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查处并纠正随意变更地下停车场等停车设施用途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市容管理局等部门〕

(七)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足救援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施救效率。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调解等便民措施,加快建设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健全交通事故多元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各县(市)区本年内要至少开展一次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将演练预案、过程和总结报市道安办备案。市道安办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年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道安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五、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56号),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二)全面落实福州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2013年福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榕公综〔2013〕303号),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文明交通创建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等部门〕

(三)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完善面向全市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短信发送平台。落实企业交通安全宣传主体责任,抓好重点人群和重点单位宣传教育。出租汽车公司、客货运公司、公交公司从业人员受教育率达到100%。市公安局要规划我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方案,强化客货运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群众等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协同交通运管部门把参观教育基地纳入驾驶人培训“科目一”学习的必修课程,落实严重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的企业、学校通报(抄告)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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