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19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按照市十三届政府2010年第2次、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养护管理目标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方便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和资金落实,确保全市经登记的农村公路“有人管养、有钱管养、有效管养”,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到2012年底,全市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完好整洁、排水通畅、行车安全、生态良好的目标,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运行体系,有效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实现“村村通路、路路通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养护管理职责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健全机构。
(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数据库,编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和监督省、市补助的养护资金使用,制定养护管理制度等。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县道养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受灾农村公路抢修工作,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市)区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模、等级及路况等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500公里以下配置2~3人,500公里以上配置3~5人),且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是专业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为事业编制,工资及办公经费由县级财政列支。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明确1名乡(镇)负责人分管,配备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乡(镇),可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已有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应予以健全完善。
乡(镇)(含公路管理站)主要职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和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组织、协调乡道、村道受灾公路抢修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养护管理机构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一级应由村“两委”成员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确定一员,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损毁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
三、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体制,保障养护资金投入
按照“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体制,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资金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含小修保养、大中修、水毁抢修补助资金等);
(二)市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五)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六)其它形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市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19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800~9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市)区按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2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400~17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30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具体见下表)。
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标准表
单位:元/公里·年
永泰县、平潭县
(特困县)
闽清县
(转移支付县)
晋安区、仓山区
其它县(市)区
县道
乡道
村道
县道
乡道
村道
县道
乡道
村道
县道
乡道
村道
国务院要求(不低于)
7000
3500
1000
7000
3500
1000
7000
3500
1000
7000
3500
1000
省补资金标准
3600
1200
600
3300
1100
550
3000
1000
500
3000
1000
500
市补资金标准
1900
900
200
1900
900
200
1500
900
200
1500
800
200
县级配套应不低于
1500
1400
200
1800
1500
250
2500
1600
300
2500
1700
300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的专项资金,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养护管理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因地制宜选定养护管理模式,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场化
(一)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模式,由其责任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养护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专业化养护,鼓励公路养护部门建立专业养护队伍,承担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旅游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一般乡道和村道,可以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养护管理模式,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人员,按线路实际情况需要,配置养护人员,具体实施养护和管理。
(三)对于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收益企业认养。
(四)对地处偏远、交通量小的乡道、村道,可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采取沿线农民或农户认养,或家庭承包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企业家、乡贤、知名人士等个人参与认养。
(五)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农村公路维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六)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设立养护责任牌,明确养护管理范围、任务目标和管养责任,杜绝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管养不到位等现象。
五、加大管理保护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遵循“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体制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原则,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促进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1、市级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3、乡(镇)及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合、协助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乡、村道路政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也是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有权制止和及时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六、强化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
遵循“市级指导、县乡为主、多元投入、强化考核”的原则,充分调动县、乡(镇)、村积极性,切实组织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县、乡(镇)两级要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资金配套,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城建、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主体季度自评,县(市)区半年检查、市级年度抽查、省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制度,认真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同时,要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档案,做到养护管理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实现农村公路规范化、常态化管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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