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4〕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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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雁新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以及市政府对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与计划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推进我市宜居环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计划管理,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要按照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组织编制乡村规划,不占水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住建(规划)、农办、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农民合理建房、节约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所辖村做好本村范围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申请建房户的调查摸底工作,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整理,引导村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转用的,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将本年度拟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计划和拟安排建房户数报市国土资源局(拟先行建设的灾后安置公寓房或周转房应落实到地块),市国土资源局结合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将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
二、严格规范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报批,启动先行建设灾后周转房(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选址要科学,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住宅小区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设密度控制在30%左右。
各县(市、区)规划核心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所在地允许规划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各县(市、区)每年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总面积不得突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申请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应已完成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经相关有权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应提供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布置图,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设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涉及农转用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每县每年可分成两个批次组卷上报(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应纳入所在地县级政府统一申报),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申报用地最迟应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用地。
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要将灾后重建工作与新村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立足长远、在用地规模较大并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或洪涝灾害乡镇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中统筹考虑建设灾后安置公寓房或周转房,每年申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应预留不低于15%的房源用于灾后安置公寓房或周转房(应列入年度住宅小区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地块),所需的资金由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三个新区财政拨付,涉及灾后安置公寓房或周转房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申报用地时,应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函及财政拨付凭证。预留房源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变相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用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为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防止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住宅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不得超过3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多层单元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根据人均30平方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严格办理村民建房分户审批手续
规划审批和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目的是为了解决本村范围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群众的建设用地问题,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因此,各县(市、区)和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村民建房分户审批手续,保障和维护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对2009年以来经批准农转用未办理分户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要进行清理,抓紧办理个人建房分户审批手续。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申报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时,请示文中应附有前三年已批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分户审批情况说明,凡申报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前三年县(市、区)批准的住宅小区个人建房分户审批率未达70%的(若申报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为造福工程和灾后重建住宅小区的,前三年批准的住宅小区个人建房分户审批率未达60%),市政府将暂停受理审批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
五、严格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收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应按法定的标准向原承包户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上由住宅小区内建房户按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缴纳,小区内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
村民建房按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内配套的经营性用地,在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当地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县、乡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的监管工作,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或建设部门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两部门应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并定期跟踪检查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建设情况,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使用土地。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凡发现违反规定,经查实的,在违法建设处理到位之前,市政府将暂停该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的审批,待违法行为查处后方可再行受理审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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