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09〕147号
颁布日期:2009-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14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

为适应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下统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用房设置规划及建设途径

(一)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新罗区政府应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以2000—4000户或实有人口6000—12000人为宜。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今后新罗区政府在审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进行,并依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编制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等用房。规划部门应根据新罗区政府编制的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会同新罗区政府和国土、建设、民政等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做到居住区的规划与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同步进行,且布点合理,选址适当,设置集中,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使用功能,使周围的居民都能就近得到服务。

(三)社区用房的建设途径。针对目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现状和今后社区发展需要,社区用房的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凡是新开发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区,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根据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需设置社区用房时,社区用房建设应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社区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商品房建设同时报建、同时开发、同时无偿交付使用。其它未设置提供社区用房前置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专项用于建设或购置社区用房,具体折算标准为:(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折算;(2)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折算。

2、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已通过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的在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规定设置的社区服务用房,按有关要求和标准扣除社区用房(本《意见》第一条第三点第一款规定)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后,剩余用房的产权由建设单位享有。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不同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用房,可由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社区用房作为该社区的社区用房;其它项目的社区用房由建设单位按需提供的社区用房面积(标准同上),以本项目在交付使用时已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不再提供社区用房。

3、同一社区范围内,规划部门既没有已设置社区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也没有纳入城市新建或改造的住宅小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破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社区用房的,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按照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帮助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并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由新罗区政府从收取的社区用房经费专项列支。

二、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社区用房建设标准。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600平方米,按照“五室、六站、一中心”(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市民学校教室、社区服务站、低保服务站、社会捐助接收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活动中心)进行设置和规划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标准。

(二)社区用房建设要求。社区用房的设置和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应按照相对集中、独立和便民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社区用房应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的外围,方便小区外人员来往的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房屋层高不低于2.7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社区用房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建设单位不得提供夹层、架空层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社区用房。有条件且有必要的区域,在规划设计审批时,可独立规划设置建设社区用房。

三、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的监管职责

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竞拍、规划、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办证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到位。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竞拍时,在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用房方面的条件。

(二)规划部门要把社区用房纳入小区报建审批及验收。在小区规划报建时,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在图纸上标注社区办公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独注明社区用房面积。对未配备社区用房,又不承诺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应依法责令其整改完善,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后方予以报批。验收时应有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参加。

(三)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在建设中既未按规划配备社区用房,又未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地产权属证时,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社区用房要进行独立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

(四)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牵头做好社区用房建设的协调和跟踪落实工作,督促新罗区政府尽快完成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的编制,为规划部门做好社区用房设置规划提供依据,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新罗区政府做好社区用房的调剂使用。

(五)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做好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收缴工作,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缴交新罗区财政,新罗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用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社区用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社区用房的使用管理

(一)社区用房建成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社区用房交给新罗区政府,所在街道(镇)应按照社区居委会的设置和社区用房的要求,向新罗区政府提出申请,并做好接收衔接工作,确保社区用房的合理使用。

(二)社区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其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负责监督。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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