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2〕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关于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
转入我市工作方案
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龙岩市环保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外地因尾气排放不达标面临淘汰的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机动车辆存在车况不佳、安全技术指标低下、尾气排放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我市不采取措施,放任这类车辆大批转入我市,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许多隐患,也影响我市“绿、亮、美”工程建设。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管理等相关规定,参照福州等地做法,特制定如下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工作方案:
一、限制对象
1.申请转入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对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和“出租转非”、“营转非”、‘教练转非”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限制时间
自《龙岩市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的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通力配合
质监、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转入我市机动车辆的管理。
1.质监部门要对全市机动车检测企业检测设备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定,确保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企业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
2.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把好转入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关;要与质监部门配合,按照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细则。
3.工商部门要对二手车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监管,对未经批准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代理机构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通告,加强对转入机动车辆的管理,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辆,属限制对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广泛宣传,突出重点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强调推行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三)严肃纪律,及时反馈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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