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12〕3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安委〔201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9月30日前将《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挂钩联系情况表》汇总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赖梧福,联系电话:2301866)。

附件: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挂钩联系情况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安委〔2012〕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9月5日

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的尾矿库是指在我省境内在建、在用、回采和已闭库的尾矿库。

二、本制度的相关部门是指县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三、按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三等别及以上尾矿库;乡(镇)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四、五等别尾矿库。

四、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挂钩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汛期及恶劣天气期间的检查次数由县、乡人民政府自定。

五、挂钩尾矿库的人数、职务、部门由尾矿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挂钩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增补、备案,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空缺。

六、挂钩人员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协调解决尾矿库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督促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化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救援物资器材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尾矿库档案资料;

3.督促企业落实尾矿库“三同时”制度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检查尾矿库库区周边安全情况、排水系统和防洪防汛情况、坝体情况和尾矿工持证上岗情况;

七、检查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检查情况应归入尾矿库技术档案。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措施。

八、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适当的形式将挂钩尾矿库责任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挂钩联系情况表

填报时间:

序号

尾矿库名称

尾矿库等别

行政挂钩责任人

部门责任人

企业主体责任人

备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姓名

职务

填表说明

1.行政挂钩责任人为县(市、区)或乡(镇)挂钩领导,部门责任人为对应的同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2.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都应填报在内(含在建、在用、回采、库满停用、已闭库)。

3.备注栏内请注明尾矿库运行阶段,如在建、在用、回采、库满停用、已闭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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