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关部门: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扎实有效地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实行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缩短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周期,逐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促进城市环境和交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实施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1月~6月)

2012年1月~6月,成立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机构,完成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方案编制,落实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报批;完成环保标志核发站(点)选址和建设,完成设备购置和网络建设,招聘和培训环保标志核发人员,发布通告等,扎实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前各项准备工作。

1.制定规定、方案。制定《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间:2012年6月31日前

2.完成环保标志核发站点建设。落实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根据服务范围科学合理布局核发站点,安装办公设备及设施。印制环保标志、宣传材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安检站

完成时间:2012年6月31日前

3.招聘和培训人员。招聘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人员、管理技术人员。邀请专家对环保标志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方法与车辆鉴别方法培训;聘请教员对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标志发放办法、软件使用等培训,使所有人员熟悉发放流程与细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2年6月31日前

4.完成核发设备调试。完成电脑、打印机安装,完成专门网络平台和软件安装,开展调试,保证运行顺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2年6月31日前

5.媒体宣传。通过各大媒体、政府公众网站发布《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公布环保标志的核发程序、方法、对象、地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宣传报道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严重性、危害性及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群众支持和配合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在环保标志核发点及机动安全技术检测站发放宣传品和办事指南,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委宣传部

开始时间:2012年1月上旬

(二)核发阶段(2012年7月~2013年6月)

环保标志核发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2012年7月~9月,对新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2012年9月~2013年6月,完成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全面核发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市主城区内无环保标志车辆(以下简称“无标车”)禁行和黄色环保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发布禁行、限行通告,建立和完善禁行、限行监控系统建设。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核发程序和核发办法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安检站

开始时间:2012年7月1日

(三)全面实施监管阶段(2013年7月开始)

2013年7月开始,实施中心城市主城区内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措施;开展查处无标车和黄标车违反禁行和限行规定的行为;加强道路机动车尾气抽检;着手研究电子环保标志制作;建立和逐步完善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

1.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专项检查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会同环保部门成立督查队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专项检查,查处违反环保标志限行和禁行规定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开始时间:2013年7月1日

(2)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检,查处上路行驶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开始时间:2013年7月1日

2.做好环保标志的换发、补发工作

2013年7月1日起,环保标志的换发、补发工作与车辆安检有效周期同步进行,对通过年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的汽车换发环保标志;未检测合格的依法不予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开始时间:2013年1月1日

3.加快环保标志管理的监控系统建设

加快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建设,开展电子环保标志研究和制作,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限行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系统化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开始时间:2012年7月1日

4.完善环保标志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扩大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范围与限行区域,完善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全面系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协助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开始时间:2013年7月1日

5.实施禁行、限行措施

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市主城区内机动车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制定环保标志交通管理措施,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3年7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标志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禁止在“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

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禁止在“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同时,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所有车辆禁止在“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

“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为中心城区规划二环路以内范围。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为北二环路(隧道—龙净灯控)、龙腾路(龙净灯控—金鸡路口)、金鸡路、龙岩大道(金鸡路口—莲南路口)、莲南路(龙岩大道—莲庄路)、莲庄路(莲南路—黉门桥灯控)、南环路(黉门桥灯控—闽西饲料城路口)、东风高架、东兴路(东风高架—隧道)以内道路。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制措施的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协助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

开始时间:2013年7月1日

三、部门分工与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起草《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告》;负责成立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机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性抽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协助制定《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提供车辆信息数据库,全面配合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限行工作;查处违反禁行和限行规定等行为;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监督性抽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制定《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助制定《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的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四、保障与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对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进行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督促有关部门全面完成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成立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对应联系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市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立环保、交巡警、交通、质监、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具体协调有关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纳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人,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同时对环保标志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经费保障,以实现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

(三)技术保障

由市环保局组织技术人员成立技术保障组,对难以确定环保标志类型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别;抽查录入数据,对核发人员开展技术监督;协助解决环保标志核发的技术疑难。

(四)应急保障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秩序维护人员成立应急保障组,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秩序问题和交通问题。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