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评价体系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评价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安办”)制定的《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评价体系》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

工作成效评价体系

市道安办

(2013年12月)

为科学考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道路安全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龙岩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2〕256号)的要求,制定本评价体系。

一、评价体系内容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1.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初步显现。各级政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号)落实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责任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为各级综治、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绩效管理和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2.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县级政府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监理等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人防、技防、物防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协管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壮大,科技管理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条件得到改善。

3.组织工作机制健全有效运作。各级道安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工作汇报,分析研判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制定出台解决本地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道安办每月召开主任会议,研究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督查通报本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落实情况。

4.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到位。有效落实较大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路面管理、宣传教育等各环节责任倒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管理责任;事故多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负有重大管理责任和相关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及时得到查处;依法严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道路运输企业。

5.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成效有效提升。到2014年底,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2012年的三年平均值下降30%、较大事故起数比2010~2012年的三年平均值下降20%以上,力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按新标准排查的道路隐患治理大部分完成,全面提升人、车、路、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道路更加安全畅通,中心城市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村客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百姓出行更加安全方便,路面文明行车进一步提高,路面交通违法率进一步下降。

(二)完善驾驶人培训和监管机制

1.严格驾培机构准入条件。落实驾培机构应具备100辆以上教学车辆及自有教练场地等申请准入条件。

2.加强和改进培训考试工作。

(1)增加培训考试内容。将防御性驾驶技术和吸毒警示教育列入培训考试内容,并建立相应考试评判标准。

(2)严格落实学时制。驾培机构全部应用“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管理系统”,执行教学刷卡计时制度,学员只有学完课时才能申请考试。

(3)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录用。2014年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必须经漳州市和南平市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考试合格后具备从业资格的客运企业方可录用。

(4)落实培训考试机构责任。公安机关每季度向社会公开3年内驾龄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排序前3名的驾培机构,并责令整改。

3.加强重点驾驶人管理。

(1)落实重点驾驶人“点对点”帮教联系制度。各级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教育部门重点联系营运客货车、校车、渣土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企业、驾驶人,做好信息采集、维护,根据业务归口原则,落实“点对点”帮教联系。公安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车辆驾驶人的“点对点”帮教联系。

(2)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解聘。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在限速60公里以上路段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其所在的企业解除聘用关系或调整工作岗位。

(3)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与聘用管理,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台账,每年至少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1次防御性驾驶培训。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加强车辆管理与整治。

(1)全面排查整治违法车辆。以乡级政府为主体全面排查非法载人、非法改装、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等重点车辆;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强制销毁逾期未报废车辆,从严查处非法拼组装车辆。

(2)落实车辆管理情况告知制度。对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废、注销情况进行清查,落实逐一告知制度,对逾期未检验、报废、注销的客货运车辆,及时通报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大中型客车检验率及驾驶人审验率达到100%、大中型货车检验率及驾驶人审验率达到90%,报废注销率达100%,拖拉机上牌率、年检率、持证率分别达70%以上,摩托车上牌率达70%以上。

2.加强重点车辆管控。

(1)旅游车辆管理。旅行社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租用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年检和驾驶人资质;对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进行100%排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治到位。

(2)校车管理。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明晰校车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校车监管机制,实现校门内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无缝对接。严格落实校车许可制度,加强校车动态监控管理。2014年底,实现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非专用校车全部更换为国标校车,所有校车都要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并接入当地公安监管平台。

(3)渣土车管理。健全渣土车监管体系,完善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运输业务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的违规行为;2014年底全市渣土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当地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3.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制度,增加回收服务网点,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从源头上铲除滋生非法拼组装汽车的土壤。

4.检验、车载、监测设备检定管理。定期组织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和安检机构监督巡查,校准机动车安检设备,落实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检定,落实检定结果部门通报制度。依法按期计量检验公路设置的超速自动监测系统、反超载称重装置。

5.落实重点车辆技术监控措施。全市省际班车、市际班车、旅游客车、校车、出租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渣土车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100%,农村客车合格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90%以上,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率达100%。

(四)严格路面秩序管控

1.加强路面执勤。

(1)在国省道和城乡结合部等道路的重要道口、重要路段、重点时段增派警力上路执勤,加大路面巡查密度,落实上级部署的全省路面执法统一行动。

(2)在国道319线和205线的重要路口(段)增设固定执法岗亭,提高执法威慑力。

(3)全面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实施24小时勤务。

(4)全面落实“两客一危车辆”逐车检查制度。

(5)加大路面执勤警察中非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及协警培训工作力度,提升路面警务人员专业能力。

2.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落实乡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乡一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工作格局。乡级政府组织牵头,建立健全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和辖区内隐患路段的排查治理。

(2)对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每周组织一次统一执法行动。农村墟日、主要节庆日期间要增派力量,加强疏导交通、查纠违法行为。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显见交通违法行为百车违法率分别降至5%、6%、7%以下。

(2)严格执法标准。现场查处超速行驶驾驶人,对超速50%以上一律吊销驾驶证。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试行外省籍驾驶人在闽交通违法处罚教育不出省。将检定合格车载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实施处罚。

(五)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隐患排查全面完成。我市辖区内所有道路里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任务全面完成,按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闽预防办〔2012〕26号),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点等级,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数据库。

2.重点隐患全面整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分期整治实施方案,对排查出的事故多发及危险路段隐患点100%完成整治;对一时未实施整治的交通安全隐患路段,100%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安保工程大力推进。已通车运行道路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大力实施安保工程,使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至2014年底,完成600公里国省干线公路和1500公里县、乡、村农村公路安保工程。

4.危病桥梁及时整治。健全危病桥梁档案,加快道路危病桥改造治理,实现危病桥动态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5.“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严格落实《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安监管二〔2013〕42号),杜绝产生新的交通安全隐患。

6.治理经费有效落实。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经费政府投入机制,年度治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推进纳入各级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

(六)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运(含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100%达标。

2.严格运营车辆安全管理。落实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监控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规定,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员。推行旅游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严禁使用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加强夜间客运车辆至停车休息点落地休息的调控引导,强化客运车辆夜间停车休息点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健全夜间停车休息点属地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试点单位全面落实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3.切实整治客运安全隐患。持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每年公布“四个一批”客运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4.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加大农村客运扶持力度,3年内新增、更新农村客车120辆以上,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城乡客运一体化,推广适合农村道路通行的客运方式,建制村开通客车率达97%以上。

(七)强化宣传教育体制机制

1.建立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各地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健全由宣传、文明办、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安监、司法、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与的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成效纳入文明城市考评指标体系和文明单位创建考评体系。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按照“部门依法履职、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建立覆盖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察、考评、监测体系,明确社区、学校、家庭、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目标任务,基本形成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依法履职、公民积极参与的公益化和市场化相结合、普遍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力量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3.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保障有力。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定3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社会单位专兼职宣传人员为主体,道路交通志愿者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队伍。每年有效组织开展“122交通安全日”大型宣教活动。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基地、教育馆(室)、宣传车、主题公园等道路交通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二、评价办法

根据《省道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闽道安办〔2012〕14号)执行。其中,具体考核量化指标以市直各部门下达指标为准。

市道安办根据评价内容和各个年度的工作重点部署,分别制定2012年8月1日~10月31日、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工作目标考评表。采用千分制,每次评价内容的权重有所调整。对每次的工作目标考评表分别评分,完成考评报告,最后以2014年度考评结果为主体结合前面3次评分采用加权综合评估。

三、评价主体及对象

(一)评价主体:龙岩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市道安办。

(二)评价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外界评价参考

采用群众对各级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满意率、知晓率及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上的车辆及行人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下降率开展评估,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成效评价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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