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的批复

南政综〔2014〕252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南平市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质监特〔2014〕15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你局应将《南平市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反馈给有关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你局和市政府安办备案。

三、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并结合我市正在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安全。

特此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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