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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的批复
南政综〔2014〕252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南平市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质监特〔2014〕15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你局应将《南平市延平区“9·11”电梯曳引机支撑槽钢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反馈给有关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你局和市政府安办备案。
三、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并结合我市正在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安全。
特此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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