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南平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3〕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南平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南平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12日)
根据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公综〔2013〕4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摩托车上牌率、检验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我市摩托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别对待、便民利民”的综合整治原则,通过加强销售源头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摩托车、强化路面管控、提高摩托车注册登记率等措施,将摩托车纳入有效管理范围,消除摩托车交通安全隐患,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具体内容
(一)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道安办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推进工作。道安办、公安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道安办。各县(市、区)贯彻实施进展情况请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曾元清(市道安办),0599-8876672、手机号:13960606090;潘积东(市公安局),0599-8633010、手机号:13706909829。
(二)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整治
1、加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宣传。各县(市、区)要加强无牌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采取媒体宣传、进村进社区宣传、印制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迅速向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村民介绍开展无牌摩托车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让广大村民了解专项整治期间实行的各项便民优惠政策,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中对农村居民实行摩托车暂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为实施无牌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行奠定基础。
2、全面开展无牌摩托车摸底排查工作。2013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由各县(市、区)道安办牵头,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发动村、居两委,对本辖区摩托车使用的现状展开普查,充分发挥街道办、乡镇道安办、驻地派出所、村级治保委员和交通安全员等基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能作用,全面、真实地掌握本辖区摩托车数量、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数量等情况,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相关人、车档案,并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备案,为专项清理工作打好基础。
由于摸底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地要迅速组织、尽快开展,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各县(市、区)道安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摸排工作,限时落实、责任到人,各相关单位要有联系人,各行政村要有联络员。
二是整治通告要在10月21日摸排工作开展前发放、张贴到所有的村、居,必要时要组织开展入户宣传动员。
三是各县(市、区)摸排工作人员培训、指导由当地交巡警大队负责,在10月21日前落实到位,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应及时推广、交流,互相促进。
四是各乡镇、街道应在派出所开设排查、整治工作登记窗口,并分别建立相应的人、车台帐(按有牌证摩托车、已达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的摩托车、可挂牌的无牌摩托车、可补贴回收的无牌摩托车、属改装改型强制报废的无牌摩托车、有车无证驾驶人等内容分别详细建立基础台帐)。
五是各县(市、区)的摸底、排查明细表须于11月25日前整理、报送到市道安办。
3、加大打击力度。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要开展无牌摩托车的专项清理打击行动。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勤务,形成高压管控态势,依法查处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摩托车主及时办理无牌摩托车的注册登记、有牌摩托车辆的定期检验和报废注销,以及无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及时申领驾驶证;工商部门要开展对摩托车销售企业和销售点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4、实行特殊政策纳入管理。特殊政策执行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己购摩托车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目前在用的且在2013年9月1日前购买(以车辆购置凭证日期为准),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只要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公安机关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
①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缴纳凭证的,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式样由省公安厅规定)。
②对无法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的完整来历证明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一联,或者所有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并附上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的说明。
(2)实行注册登记费用优惠。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实行注册登记费优惠收取。优惠收取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公布时间会在2013年10月30日前出台)。
(3)对不符合报牌条件摩托车的处理。在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对有摩托车来历证明(注:来历证明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中规定的来历证明),但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而无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待摸排工作结束后,汇总上报南平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再付诸实施。
5、加强便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要加强专项整治期间的便民服务,特别是公安、交通、税务、保险等与摩托车管理相关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在摩托车培训、考试、车辆报牌、车辆保费徼纳、车船税开具减免凭证等环节要进一步筒化手续,提高效率。要采取预约登记、开设专门通道、下乡进村等方式,减少群众办事难度和等候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应当根据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说明,及时出具相应证明,不得推诿拖延和收取费用。
(三)积极推进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为扼制和减少产生新的无牌摩托车,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带牌销售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即由摩托车经销企业代为办理法定税费、保险费用的缴纳、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事宜,销售的摩托车应为已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适合本辖区的摩托车“带牌销售”实施办法,完成本辖区摩托车“带牌销售”的销售企业或商户的审查核实、布点以及人员业务培训、待售车辆挂牌等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与全省同步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四)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效机制,加强常态管理
为巩固摩托车专项清理整治的成果,在专项清理整治结束后。应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效机制,加强摩托车的常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历打击与摩托车相关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再度回潮。
1、加强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流通领域摩托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要积极引导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摩托车合格证明。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摩托车销售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运管、土地等职能部门,研究规划、布点本辖区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确保有摩托车驾驶培训需求的县(市、区)至少有1至2家可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确保有充足的培训机构及师资力量为摩托车驾驶培训学员服务。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驾培机构,自2013年下半年起,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新大纲要求规范教学。目前未达到摩托车驾驶证培训条件或未取得摩托车培训资质的县(市、区)应尽快布点并完善摩托车培训资质。
3、加强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考试工作。公安机关要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向乡镇延伸,有条件的可以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摩托车注册登记办理点和驾驶人下乡考试点,乡镇政府应积极主动配合,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集体预约上门,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民服务;质监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督促摩托车安全检测机构采用移动式设备开展车管业务下乡便民服务,为乡镇农村地区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方便。
4、加强摩托车路面管理。市公安局要科学制订行之有效的对县(市、区)摩托车管控工作的考评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摩托车的路面管控,严历打击驾驶拼装、组装、已达报废标准或者未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牌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摩托车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以及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加强摩托车的常态化管理,保持路面纠违力度。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街道、乡镇、农村,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增强辖区居民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6、加强对道路基础设施的规划、设置。各县(市、区)政府利用本次清理整治契机,根据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规划道路布局,修正或完善各地的道路通行规定,为群众道路交通出行提供更好的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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