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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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J87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防(2011J9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
从2012年2月25日起,对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除摩托车及农用车外)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汽车,首次核发时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直接发放绿色环保标志(营运车辆除外)。营运车辆经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二)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经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皿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经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四)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不发放环保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
凡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
1、核发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核发地点
新车办理注册登记后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尾气检测点核发环保标志。
(二)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
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我市。其余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核发所需材料
(1)发动机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原籍地的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
(2)发动机未列入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
①机动登记书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环保、质监、交警三家会审单;
⑤本市检测站的尾气检测合格证明。
2、核发地点
外地车辆办理转入登记后凭相关材料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尾气检测点核发环保标志。
(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或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111及以上排放标准,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非营运车辆的环保标志核发
1、核发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办公室核发窗口及本市各车辆检测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四)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的环保标志核发;营运车辆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的环保标志核发。
1、核发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本市检测站得尾气检测合格证明o
2、核发地点
在本市各车辆年检站设置的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五)外地车辆的核发
非本辖区机动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授权委托书。
1、核发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本市检测站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证明;
(5)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办理。
(六)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
1、核发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本市检测站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证明;
(5)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
2、核发地点
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七)用车大户环保标志核发
2012年2月25日起,对用车大户(指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核发环保标志。
1、车主凭本单位提供的《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可在全市各核发点设置的核发窗口办理。
2、车主凭本单位提供的《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也可向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核发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核发环保标志。
3、对部分用车数量较大的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技术人员及监测设备到各单位办理核发手续,单位应提供《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三、环保标志的复核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标志存在疑义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
1、复核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机构代码证);
(4)已领取的环保标志;
(5)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
2、复核地点
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四、环保标志的补发、代办程序
1、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标志补发申请表)),凭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标志补发暂不收取费用。
2、代理他人申领环保标志和申请补发手续的,除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序号
核发点
核发地址
1
南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核发窗口
南平市中山路48号
2
南平市长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南平市环城中路109号
3
建瓯市宏达车辆服务有限公司
建鼠市马汶
4
顺昌县安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顺昌县水南五里亭
5
浦城县梦笔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浦城县南浦镇五里塘148号
6
松溪县湛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松溪县河东乡大布村溪崛山
7
政和县安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政和县暗桥村龟山
8
邵武市宏祥服务有限公司
邵武市卧式熙春中路福舵大厦A幢二层
9
武夷山市鸿得贸易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岩前路37号
10
建阳市恒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建阳市塔下工业园区
六、环保标志的有效期
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标志有效期限届满,需经过尾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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