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2012〕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从2012年起在宁德市域内登记工商注册、汇缴税收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3.国内外上市公司;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纳税(不含海关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国内外企业(其中,邮政通信业、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领域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应不低于200万元);
6.符合宁德市产业发展导向,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原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宁德政府门户网站和《闽东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宁德政府门户网站和《闽东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三、总部企业认定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外经贸局、公务员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总部企业的认定和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两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2.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三)政策兑现
1.总部企业税收按属地原则、市中心城区按“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缴纳入库,本认定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同时,参照市政府规定“飞地”政策,市(县、区)共同引进的总部企业或由市级引进总部企业所在地设在县(市、区)的,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按五五分成。
2.优惠政策的兑现。在次年第一季度,由总部企业向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申请,经国税、地税部门对纳税情况数据确认,报受益财政的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及时兑现。
四、其他
(一)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
(二)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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