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 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废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废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及工程用土等。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沙石材料。

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渣土。

建筑渣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渣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三、建筑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三)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车辆。

五、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渣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渣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车辆营运证。建筑渣土运输应取得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的许可文件。

六、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渣土、沙石车辆)和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四轮(含四轮)以上的车辆应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建立GPS卫星定位制度,纳入市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资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七、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严格驾驶人资格年审制度。

八、运输建筑渣土、沙石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质监部门应督促各机动车检测站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黄色转动顶灯,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正前方有《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或建设施工企业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装有转弯信息、语音提示装置。

九、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着力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经营企业依据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申报,经住建部门审核,报物价部门依法审定。严禁恶性竞争;提倡公平、合理取酬方式;驾驶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四小时,禁止疲劳驾驶。

十、深入开展文明施工建设与整治,争创“文明企业”、“文明工地”,争当“文明驾驶员”。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沙石经营企业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土方施工阶段的还应设置过水路面,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溢、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环境。

十一、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等资料,到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运输路线牌,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定。

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需要进入中心城区禁行区域的,应提前十五天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

十二、在宁德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渣土、沙石车辆)和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在施工运营十五天前,应向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运输经营企业名称、车型、车辆数量、编号、车辆年检、安装GPS、语音提示装置情况;

(二)从业驾驶员姓名、籍贯、从业货车运输年限、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三)建设项目名称、运行路线、作业时段、装卸地点。

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更改。

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要逐台对车辆牌照,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证,违法违章记录进行审查,并在档案中记载。

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备案情况抄送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十三、辖区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路面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对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质量及安装GPS监控系统,语音提示装置等的,应抄告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至符合车辆要求;

(二)对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超载超限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实行联合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十四、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把车辆装载关,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渣土、沙石。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运输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限期督促整改,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予责任倒查,依法追究。

十五、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内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定期统计,对超速50%以上,超载100%以上的处罚情况及时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道路运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定期综合,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1年内发生1起以上亡人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或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建设、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渣土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

十六、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加强对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渣土、沙石车辆)和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工地围栏内的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等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登记;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协助辖区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违规违章建筑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承运建筑渣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获许可的建筑渣土施工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指导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根据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督促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建筑渣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筑渣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加强对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建筑渣土行为的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驾驶员实施处罚。

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受理对参与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在执勤执法当中加强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有备案登记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公路及路权所属部门:加强通行道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设施,优化道路交通环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挂牌督办,追究事故责任,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市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加强对建筑渣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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