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14〕91号
颁布日期:2014-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4〕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6日

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一是在城厢、荔城试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在全市铺开电动车登记,对合标电动车采取“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管理方式,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采取“临时登记、纳入监管、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管理方式,设定3个月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期限和临时登记后3年过渡期限;二是在源头销售方面,采取“依法准入、带牌销售”等办法逐步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遏制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和存量;三是通过加强路面管控,依法对不按规定办理牌证的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四是通过各相关部门对非机动车销售、流通和使用领域的同步治理,实现我市超标电动车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后的“零准入”、以往已售超标电动车的“全登记”。力争全面消除我市无牌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上路的违法现象,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规范非机动车管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通行管理;

(三)市质监局、市经贸委负责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

(四)市工商局负责非机动车销售行为管理;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出台的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政策;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占道销售非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各县(区、管委会)负责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非机动车的目录管理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产品目录许可,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审核编制《目录》,由经贸委、质监、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发布。

(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严禁生产销售超标非机动车。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配合查处违规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非机动车登记报牌工作

非机动车必须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允许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产品目录,登记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逐步推行经销商带牌销售服务。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3个月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期限和临时登记后3年过渡期限,采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路段区域限行等措施逐步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公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各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7月20日)

市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工作实施方案。

1.市委宣传部牵头策划和制定规范非机动车管理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

2.市质监局牵头制定《莆田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3.市公安局制定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和通行管理方案;

4.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贯彻落实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政策;

5.市工商局牵头制定《莆田市非机动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6.市环保局制定《莆田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管理工作方案》;

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占道销售非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整治;

8.各县(区、管委会)制定非机动车道规划、建设和施划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7月底)

市委宣传部要根据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牵头协调组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专题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稳定和正面宣传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宣传非机动车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全面跟踪报道非机动车规范管理工作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要对使用非机动车的车主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劝导其遵守我市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日起)

1.市质监局编制《莆田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2.市工商局开展非机动车市场销售专项整治,规范非机动车销售商经营范围,引导经销商对库存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理;

3.市公安局开展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核发工作;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占道销售专项整治。

5.各县(区、管委会)在辖区道路施划非机动车道。

(四)检查考评阶段(2014年12月)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分解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今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区、管委会)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到位、任务不落实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和问责,并总结通报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情况,转入长效管理。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按照任务分解设定时限、加强督察、逐步推进、逐项落实。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要深入动员,精心部署,做到人员配置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服务措施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协调配合单位,加强沟通与协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正确解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我市的实施方案,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整治工作的督察,对任务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问责。各单位要围绕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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