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9〕6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日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信息联络员
3预测预警报告
3.1体系建立
3.2预警发布
3.3应急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4.2处置原则
4.3响应分级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5.2损失评估
5.3赔偿
5.4分析总结
5.5改进措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物资保障
6.2救援设备设施保障
6.3救援人员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甘肃省内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辖区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
1.5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Ⅱ、Ⅲ级铁路交通事故分级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等级分别对应;Ⅳ级铁路交通事故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一般A、B类事故等级相对应。
1.5.1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2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3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1.5.4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2)其他线路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4)客运列车脱轨1辆。
(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7)机车大破1台以上。
(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5)客车大破1辆。
(6)机车中破1台。
(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上述分级中“以上”为包括,“以下”为不包括)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由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兰州铁路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的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全省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批准启动实施或解除铁路交通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直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兰州铁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和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协调预案演练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积极协调事发地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2.3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至2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和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备案。
3预测预警报告
3.1体系建立
兰州铁路局要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加大对重点区段、站点的监测力度。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预警发布
兰州铁路局利用铁路通信网络及公共通信网络建立铁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迅速接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单位、部门及铁路车站等发布预警信息。
3.3应急信息
3.3.1信息报告
兰州铁路局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事故信息收集、核实、处理、统计、分析,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信息报告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3.3.3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3.3.4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站名、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关系人姓名,客车车辆配属单位,值乘人员所属单位。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2处置原则
事故处置工作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要坚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依法、快速、高效和节约成本的原则。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级及下级各单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响应分级
4.3.1Ⅰ级响应
当发生Ⅰ级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提出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的建议,并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或指挥部进行处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单位进行先期响应并及时逐级报告;省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就位,及时调动应急救援物资;省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4.3.2Ⅱ级响应
当发生Ⅱ级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提出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的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省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就位,及时调动应急救援物资;省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4.3.3Ⅲ级响应
当发生Ⅲ级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视情况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能够独立应对处置的,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与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以外相关部门参与处置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进行处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省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或指定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上报现场情况和处置结果。
4.3.4Ⅳ级响应
当发生Ⅳ级铁路交通事故时,由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独立处置。
4.4应急处置
4.4.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在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授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政府指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听取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汇报,察看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并批准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4.4.2应急指挥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救援队伍、机具、设备及所需物资。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商请有关单位和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响应时,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
4.4.3应急防护
(1)现场安全防护。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调整车流,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2)应急人员的防护。应急救援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戴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3)旅客、群众的安全防护。凡客运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其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事发地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协调当地武装警察部队配合。
4.4.4现场救援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批准后,列车起复及行车设备恢复由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在现场救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确保现场救援处置快捷、高效。
4.5信息发布
根据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省应急指挥部协调各媒体,及时、准确报道事故及处置的有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防止炒作或由此产生的其他负面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终止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铁路运输秩序恢复正常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单位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后期处置
5.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损失评估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章,对铁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5.3赔偿
由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涉及保险合同的,负责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涉及保价运输货物损失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路造成的事故损失,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因设备质量或施工质量造成的事故损失,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5.4分析总结
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5.5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修订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应急物资保障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兰州铁路局)根据甘肃省内铁路分布状况,备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机具,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实现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信息要素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需要调集其他救援物资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2救援设备设施保障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救援列车、救援起复设备、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等救援装备建设,采用先进的救援设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程序,加强救援装备的日常保养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积极健全社会救援设备设施利用机制,建立社会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档案,协调签订应急使用协议,做到应急有备。如需要调集其他救援设备设施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6.3救援人员保障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建设,逐级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如需调集其他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兰州铁路局:负责及时、正确发布救援命令和事故通报;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组织安排旅客疏散、转乘,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遇有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报告。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后勤保障工作,向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食品,做好旅客安抚工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等工作。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权限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相关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在排除可能发生次生事故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处理期间的医疗救援、伤员转运、疫情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协调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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