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活动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为了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的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活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学习、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容。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执法的高度,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思路,从刑事证据的角度进一步规范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注重研究和熟悉刑事诉讼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程序,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医毒物类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酒精检测活动,禁止不具备法医毒物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从事酒精检测活动,禁止不具备法医毒物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接受酒精检测鉴定委托后转委托进行鉴定的行为,禁止不具备法医毒物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人从事酒精检测活动。经核准登记开展法医毒物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程序,按照诉讼程序的流程和证据采信规则的规定,严格规范鉴定程序。从血样的采集、封存、运送、保管、入档等等一系列程序,要做到依法规范的运行,以适应诉讼程序的需要。

三、严格遵循司法鉴定涉及的法医毒物的技术和行业规范和标准。从事法医毒物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备设施,要按照司法部部颁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凡没有通过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和设备及设施,要尽快启动此项工作。各从事开展法医毒物的司法鉴定机构,请在5月20日前,将所使用检测设备、设施以及开展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鉴定活动的情况书面报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省厅将会同质检等相关部门统一开展认证认可工作。

司法鉴定活动中的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工作,是一项涉及刑事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新的任务,其鉴定活动的法律性质和结果不同于以往酒精检测活动。希望各市州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司法鉴定业务的重要性。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个案跟踪监测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鉴定活动的办法,加大管理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鉴定机构要精心安排和部署,力争做到受案程序规范、设备设施运行正常、检测意见准确、采信率高的效果。同时,在管理和鉴定活动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发现的典型案例和取得的经验,要及时书面报省厅。对社会和媒体大众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适时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有效的行政监管、规范的鉴定、正确的舆论宣传,使司法鉴定涉及法医毒物类的酒精检测活动在法律层面上、技术层面上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以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附:经核准登记从事法医毒物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甘肃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具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鉴定机构名单

(截至2010年12月30日)

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

甘肃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

甘肃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

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

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

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

甘肃中星司法医学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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