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84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迅速增长,农村道路里程的迅速增加,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趋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薄弱,存在“三差、三少、三多、一缺失”问题,即路况差、车况差、安全意识差,交通标志少、标线少、基础设施少,无牌无证多、交通违法多、交通事故多,管理缺失。特别是随着“村村通”公路的快速建设,相当一部分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盲区,大量农村机动车没有纳管,有限的管理资源与日益繁重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建立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县区、乡镇政府要尽快建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落实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并按照一类乡镇不少于15人,二类乡镇不少于10人,三类乡镇不少于7人的标准配备;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按照重点村不少于2人,其他村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同时,2015年年底前,在乡村交通隘口、集市、山区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数量不少于县区行政村总数的15%。
(二)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的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职责。
(三)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各县区依托农村派出所按照1个乡镇设置1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人员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从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解决,或从农村派出所招录的人民警察中为乡镇交警中队解决一部分警力。
(四)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装备。市、县区政府每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基本工作经费保障,按照1:1的比例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其中一类乡镇不低于15万元,二类乡镇不低于10万元,三类乡镇不低于7万元,县区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乡镇政府提供日常办公和执勤执法保障。
三、改善和提高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一)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各县区要加大农村道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以及从车购税、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生命安保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设置反光镜、防撞墙、防撞墩、波形防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今后,乡镇、行政村的沥青及水泥公路建设项目,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必须同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二)排查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对农村道路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特别是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必须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整治时限;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危险路段,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一律禁止“两客一危”车辆通行。县区政府对重大隐患改造要专题列项安排资金,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县乡村道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治理任务。
(三)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取财政预算或者补贴等方式,大力推进农村地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在农村重点路段、危险路段和车流相对集中的路段,设立固定式交通技术设备,实现对农村道路的实时监控。为乡镇交警中队配备移动测速设备及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在交通流量大、秩序乱的农村道路,充分利用移动测速设备,集中查纠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村客运市场建设管理
(一)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要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补贴方案,将运行农村线路的客运车辆全部纳入成品油价格补贴范围,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以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建、管、养、用”一体化发展思路,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2016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全部开通运行客运车辆,所有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客运班线停靠点或者招呼站。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可视情况委托符合资质的客运企业经营管理。
(三)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客运公司应根据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状况,合理安排车次和线路,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况开行隔日、周末、节日、赶集班车,以解决农村山区客运普遍存在的超员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违法载客营运的问题。
(四)加强农村客运源头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动态监管职责,严把客运站源头关,对进出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五)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区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各乡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监理、安监等部门,逢春节、国庆以及农村重大节庆活动时期,适时开展农村地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涉牌涉证、超员超速、酒后驾驶、“黑车”营运、尤其是微型面包车超员载客、农用车非法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五、加强农村“五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3号)要求,提高“五种”车辆和驾驶人的纳管率,着力解决农村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无牌无证问题。2015年6月底前,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有牌有证率达到60%以上,10月底前达到90%以上,年底前达到100%;农村面包车喷涂、粘贴核载提示牌达到100%,未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未取得驾驶证的,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公安机关要会同石油销售企业对加油站销售行为加强监管,对违规销售油品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五种”车辆办牌办证所需成本费用由各县区财政承担,驾驶证培训由县区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六、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建设。要按照《全市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要求,加强行政村、社区及自然村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建设,让农村“大喇叭”播起来,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大力倡导文明交通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板报),每学期安排讲一次交通安全课。
(二)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区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加强事故源头预防工作的重要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按照农村地区驾驶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将宣传教育经费支出纳入财政予以保障。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要按照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及版面不少于年度发布商业广告比例的4‰的要求,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事故调解机制
(一)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乡镇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在农村道路上造成重大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有效处置;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
(二)强化交通事故调解机制。各县区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化解农村道路和涉及农民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强化交通事故“三调联动”工作,推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和理赔服务站建设,积极协调保监部门和保险公司建立完善交通事故“一站式”理赔中心,妥善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维护公民权益。对疑难、特殊案件要重点研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八、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县区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重点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切实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及时督导整改问题,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考核、职务调整、职级晋升、评先创优相挂钩。
(三)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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