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定政办发[2011] 60号
颁布日期:2011-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草原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护草原和生态建设成果,及时控防草原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定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的有关要求。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依靠法治、依靠群众的原则。

1.3.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果断处置的原则。

1.3.3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1.3.4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

1.4草原生态破坏级别

根据草原生态破坏行为发生的范围、性质、破坏程度等,将草原生态破坏分为四个级别。

1.4.1Ⅰ级草原生态破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l)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3000亩以上或生态脆弱区草原1000亩以上;

(2)非法改变《中国湿地重要名录》所列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国际重要湿地”“中国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保护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4)破坏草原资源、草权纠纷的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哄抢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1.4.2Ⅱ级草原生态破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l)滥垦乱挖、非法征占用基本草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2)非法改变或破坏重点湿地、重点草原和重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重点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草原部分),危机物种生存;

(4)破坏草原资源、草权纠纷的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哄抢毁坏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1.4.3Ⅲ级草原生态破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滥垦乱挖、非法征占用基本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草原300亩以上、500亩以下;

(2)非法改变或破坏省级以上湿地保护区、省级草原、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湿地保护区、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或省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4)破坏草原资源、草权纠纷的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

1.4.4Ⅳ级草原生态破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滥垦乱挖、非法征占用基本草原5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草原300亩以下;

(2)非法改变或破坏省级以下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或省重点保护陆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部分),危机物种生存;

(4)破坏草原资源、草权纠纷的群体性械斗,造成重伤3人以下。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草原。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定西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草原生态破坏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分管草原监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草原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草原生态保护等重大事宜。

(二)领导、组织和督导各县区进行重大、特大草原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调查等事宜;协调解决涉及各行政区域之间草原生态破坏事故的重大事宜。

(三)负责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制定修改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四)根据草原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向市政府、省草原生态破坏事故指挥部及时报告草原生态破坏事故情况。

(五)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事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负责起草、修改和完善有关重特大草原生态破坏事故监测、防治方案,提出应对重特大草原生态破坏的具体办法;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负责与市公安局等部门就重特大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处理沟通与协调;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的落实、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重特大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及治理方案和办法的制定。

市公安局:协助市畜牧兽医局处理重特大草原生态破坏事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草原生态破坏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款及时到位。

市水务局:协调草原生态破坏区生态恢复和畜牧业发展所需水及其水利设施建设的需求。

市环保局: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生态破坏区的环境质量问题提出应对和控制措施,协助完成破坏区生态的恢复。

3预警和预防报告机制

3.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生态破坏事故,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应急接警处、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迅速报告草原生态破坏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估测面积等情况,县(区)重特大草原生态破坏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实地查看,将查看情况向上级草原生态破坏指挥部报告,以防破坏蔓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维护草原生态安全。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方面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草原生态保护意识。

3.2.2依照国家统一标准,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实行四级预警标准,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与等级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区草原生态事故主管部门的报告后,认为需要Ⅰ级和Ⅱ级响应时,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根据草原生态事故,决定启动本预案。当突发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未达到Ⅲ级预警标准,市政府向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生态破坏事故达到Ⅲ级时,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请求省政府向省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预警;当生态破坏事故达到或超过Ⅱ级预警标准时,请求省上启动省级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接到草原生态事故报告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草原生态事故起草《重要草原生态事故摘要》,并由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签发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草原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

本预案启动后,如事态继续扩大,难以控制,市指挥部上报省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

4.3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审核发布。新闻媒体的采访须经市指挥部批准。

4.4应急结束

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大)突发草原生态事故被查处,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相关人员得到处理后,由市草原生态破坏事故主管部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市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还要及时制定重建方案和草原改良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生态恢复,督促其加强后期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由当地草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当地政府等部门负责。由当地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档案,并报省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对草原生态破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区地方草原生态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县区的草原生态破坏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6.2表彰奖励

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市草原生态破坏应急指挥部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6.4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录

7.1Ⅰ级、Ⅱ级草原生态破坏应急响应启动(结束)报签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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