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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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质监特〔2011〕10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
成立甘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为全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常设机构,中心由甘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组建甘南州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另行文),中心主任由甘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委派人员担任。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日常工作。
二、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分级、界定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二)分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三)界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5.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甘南州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或州人民政府委托授权的其它等级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涉及特种设备的其它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级别如何,都应立即启动甘南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工作,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在1小时内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方法详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至十四条。待事故性质和级别确定后,如为较大以上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是否启动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级救援预案根据情况可停止。
四、调查处理
(一)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
1.调查组组成:组长为甘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委派人员担任,成员由甘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南州公安局、甘南州监察局、甘南州工会、甘南州检察院等部门。调查组下设三个小组,分别为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
2.调查组职责
(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2)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3.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单独进行调查。
4.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中心、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专家参加技术组,也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6.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7.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8.调查期限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9.事故违法情况的及时处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同有关部门和州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州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档永久保存。
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6.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7.州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信息发布
事故调查所有信息经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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