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14〕103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6

第一节行政机关……………………………..6

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9

第三章行政决策程序…………………………10

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0

第二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16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20

第一节一般规定…………………………….20

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21

第三节调查取证…………………………….23

第四节证据………………………………..27

第五节决定………………………………..29

第六节简易程序…………………………….31

第七节期限………………………………..32

第八节期间、送达与费用……………………..34

第五章行政听证程序…………………………36

第一节一般程序…………………………….36

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程序……………………38

第三节行政执法听证会程序…………………..39

第六章常用行政执法程序…………………….40

第一节行政许可程序………………………..40

第二节行政处罚程序………………………..42

第三节行政强制程序………………………..44

第四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47

第七章特别行政行为程序…………………….49

第一节行政合同……………………………49

第二节行政指导……………………………51

第三节行政给付……………………………53

第四节行政裁决……………………………54

第五节行政调解……………………………56

第六节行政应急……………………………57

第八章行政监督……………………………59

第九章责任追究……………………………63

第十章附则……………………………….66

嘉峪关市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等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和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应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材料,应允许其查询。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和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提出的合理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并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行政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处理行政事务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有利的方式。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做好督促指导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程序的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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