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13〕106号
颁布日期:2013-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企业全面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程度和道路交通秩序、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大幅提升的目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三)坚持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四)坚持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三、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认真执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2〕115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3〕31号),加强安全基础工作。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保障、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严禁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逐步推行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要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信用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按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取消其相应资质。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按比例足额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对长途客运班线和沿线道路通行环境开展安全适应性评估,调整完成省内班线客运企业客车发车时间,严禁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通行。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车信息化数据库,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负全责,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互联,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公安部门要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车辆检验范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职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划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用地,并减免相关费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标准的驾驶人考试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考试制度,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在复杂路面、恶劣天气及夜间等条件下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要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要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管、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计程管理系统,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大纲和学时;会同公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条件审核、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档案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重点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长期在本市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实行异地机动车和驾驶证备案登记制度,对备案登记1年以上的,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业务。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五、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提升客货运输车辆和校车准入门槛,逐步改善优化机动车车型构成,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风险车型。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工信、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强化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保障机动车产品质量。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设立报废汽车回收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群众交售报废机动车,会同财政部门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年久保管不善灭失等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后,按照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改革机动车号牌发放模式,下放机动车号牌制作权限,方便群众就近及时领取,减少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暂停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车载)压力容器的检验。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在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停止运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市政府对全市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划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时,要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教育部门要监督落实在校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校车安全运行监控平台,落实专人值守,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示、警告;要增设中小学生道路安全教育课,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教职工和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搞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并对学校门前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排查治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四)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加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信委要会同质监局、工商局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六、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按照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实行“三同时”的通知》(甘公(交)发〔2012〕31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信息可变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连续下坡、急转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甘政办发〔2011〕287号),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严格整改验收,对因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帐,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建设、规划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完善换车枢纽停车场建设。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

七、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深入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8号)精神,严格落实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把“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2015年底前,完成90%的农村道路铺设沥青水泥路面和交通安全改造任务。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与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创新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2015年底前,开通客运班线的行政村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拓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要在镇政府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八、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大道路巡逻执勤管理力度,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六必查”(乘车人数、驾驶时间、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和组装车上路行驶,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违。要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认真落实《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信息发布等交通安全设施,稳步推进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建设;新建高速公路要将交通智能监控系统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在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建立24小时全视频监控系统。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依托新建二级以上公路沿线预埋光纤和龙门架、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等资源,建设集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号牌识别、区域监控、图像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监控系统,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公安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网,共享公路收费站出入车辆的相关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法效能。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实施全省交通违法省内异地处理和罚款异地缴纳工作。

(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要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组织协调公安、交通、民政、医疗、消防、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全市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财政、公安、卫生、农林、保险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1〕154号)等规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保险协会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力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保障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九、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市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积极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要按照《关于建立嘉峪关市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公交字〔2013〕74号)要求,将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纳入免费公益宣传计划,确保每周有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天有公益安全宣传。市司法局要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将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提高学生安全防护意识。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市财政局要在年度预算中增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要进一步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客运企业、中小学校、公路沿线收费站等场所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针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行为特点和需求,编制实用的文明交通系列读本和音像资料,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体系。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文学、艺术、影视、歌曲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培育承载现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

十、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治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市安委会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货运车辆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对运输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嘉峪关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8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市安委会、市交委会、市综治委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根据全市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切实加强公安部门经费保障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同级政府足额保障;交警部门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纳入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办公用房建设经费和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支持,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政府配套建设资金,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所需土地及相关规费由政府负担或减免。要落实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及养护部门县级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和增长机制,以及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防尘、防暑、防寒等津补贴,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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