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13〕62号
颁布日期:2013-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制定《嘉峪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及严重程度,分级分类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我市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非煤矿山事故。

(2)危险化学品事故。

(3)特种设备事故。

(4)城市燃气事故。

(5)农业机械事故。

(6)学校伤害事故。

(7)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

(9)交通事故。

(10)建筑事故。

(11)中毒事故。

(12)电力事故。

(13)旅游事故。

(14)冶金事故。

(15)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5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5.1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以及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2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3较大(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4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嘉峪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和嘉峪关军分区司令员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嘉峪关军分区、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外事办、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质监局、农林局、教育局、旅游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卫生局、文化局、民政局、商务局、环保局、文物局、水务局、总工会、气象局、园林局、地震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供销社、市场中心、武警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支队)、酒钢(集团)公司、嘉峪关供电公司、嘉峪关车务段、嘉峪关机场公司、电信嘉峪关分公司、移动嘉峪关分公司、联通嘉峪关分公司、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急办)、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峪关管理处(省无委办嘉峪关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2.2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加强相互配合;负责组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相关部门职责

2.3.1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警戒、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2.3.2市安监局: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2.3.3市发改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积极配合市工信委、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

2.3.4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药品器械、调配医务人员等医疗应急资源。

2.3.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2.3.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应急方案,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和所属行业内其他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组织抢险车辆及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2.3.7市质监局:组织协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2.3.8市建设局: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3.9市工信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3.10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知识宣传、预案演练、技能培训等工作。

2.3.11市人社局:负责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2.3.12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

2.3.13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2.3.14市农林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农药及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2.3.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2.3.16市文物局:负责文物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3.17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本行业及水利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3.18市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2.3.19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2.3.20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21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3.22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2.3.23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

2.3.2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业及地质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3.25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监测和预报信息。

2.3.26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资料,负责事故单位营业资质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2.3.27市园林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3.28市场中心:负责监管市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3.29嘉峪关供电公司: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3.30嘉峪关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境内铁路运行、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2.3.31嘉峪关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航空运输保障。

2.3.32省无委办嘉峪关管理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无线电和电子信息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2.3.33电信嘉峪关分公司、移动嘉峪关分公司、联通嘉峪关分公司:组织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2.3.34市消防支队(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消洗及有关设备拆除及伤员的搜救。

2.3.35驻嘉部队、武警部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2.3.36三区:掌握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3.37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灾情、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控制事态,降低损失;指挥公安部门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及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撰写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终止或扩大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5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组从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参与修订完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6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主要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区、各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故进行全天候监测。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发布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建议指挥部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3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程序

4.1.1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逐步完善”的原则,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用最快捷的方式拨打救护电话请求紧急救护的同时,要在1小时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电话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证照等基本情况。

(2)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现场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签发人及联络方式。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电话快报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涉险人数。

(4)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络方式。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涉事部门要及时、主动、准确提供与事故应急有关的资料数据,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或谎报。

在我市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地区,市应急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由市外事办按规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4.1.4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1.5通讯联络

市110指挥中心值班电话:110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0937-6328025

传真:0937-6328093

市安监局应急值守及事故接报电话:

0937-63790030937-6379005

传真:0937-6379002

市安监局事故举报及投诉电话:12350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市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所在区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所在区组织实施。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应急升级做好准备。

在启动高一级应急响应前,应首先启动低一级响应。

4.3基本应急响应

4.3.1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所在区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4.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事项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力量援助;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4.3.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事项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和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4指挥与协调

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所在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4.5.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负责,承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4.5.2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监、质监、交通、国土资源、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4.5.3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4.5.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疏导交通,确保运输畅通。

4.5.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保护现场、做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4.5.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及善后工作。

4.5.7调查评估组:由安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

4.5.8专家技术组:由市应急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4.5.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10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财政、工信、商务、供销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器材、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4.5.11通信保障组:由工信委、省无委办嘉峪关管理处、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4.5.12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4.5.13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5.14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4.5.15新闻报道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制订新闻报道方案,撰写新闻统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4.5.16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国安、环保等部门和驻地军队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4.6社会力量动员

事发所在区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事发所在区政府处置能力时,所在区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有关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

4.7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科学、有序、有效救援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省政府决定。

4.8应急防护

4.8.1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8.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所在区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

4.9扩大应急

当实施本预案仍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0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所在区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生产秩序恢复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5.2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及应急救援能力。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5.3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嘉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是抢险救援的参与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应急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安监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市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工信委、民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6.8社会动员保障

市、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监部门负责组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培训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和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安监部门积极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市政府应急办、安监部门对各区、各部门,市属及驻嘉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嘉政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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