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农村良好道路通行秩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8号)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106号),现就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
(一)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对滞后,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加快农村道路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区,镇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由各区,镇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区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主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要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农安办”),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镇长担任主任,镇派出所相关人员兼任副主任,从镇政府现有干部中确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每个农村社区要聘请1—2名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监督员,由社区干部兼任,做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各镇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
(四)健全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要求,在各镇成立交警中队,在派出所加挂交警中队牌子,与派出所合署办公,派出所所长或副所长兼任交警中队长,派出所民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派出所人员不足的适当增加农村交通协管员人员数量,执勤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由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各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做好业务监管和指导。交警中队依法履行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即:1.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通报辖区道路的交通安全情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依靠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本辖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2.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依法查处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辖区客、货运输单位、个体户、车辆所有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情况,督促车主、驾驶人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报废和驾驶证申领、审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门服务”进行预约和组织。4.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对辖区道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开展先期侦破工作,并立即通知公安交警大队,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进村入户宣传教育活动。要把辖区内的客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对象,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分析事故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6.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五)强化工作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实行镇政府主管、派出所(交警中队)主抓、社区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区镇两级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市财政保障乡镇、村社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各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六)加强农村道路建设。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基层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通过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以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公路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要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公路干线穿越,防止“骑路建设”,已形成“骑路”现状的村庄,在规划修订和后期发展中应逐步调整避让,邻近国道、省道建设的村庄应要按相关规定进行退让并尽量在一侧布局。
(七)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要逐步推行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礅(墙)。安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整治。
(八)创新道路养护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农村道路建成后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明确职责,抓好公路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市级财政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当年财政收入增量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三、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
(九)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的要求和“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规划要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要根据农村客运特点合理布局,确保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十)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发改、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经营效益差、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
(十一)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有重点、分阶段发展“镇村公交”。客运公司应根据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状况,搞活农村客运方式,优化运力结构。要合理安排车次和线路,平衡车辆收益,维护农村客运公司和车主的利益。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视实际情况开行隔日、周末、节日、赶集班车,以解决农村客运存在的超员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违法载客的问题。要加大农村客运车辆保险状况清查力度,提高保险份额。
四、加强源头管理
(十二)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管理。我市暂无机动车生产企业,要重点加强机动车经销单位的管理。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产品。对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产品的经销单位,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审验关口。交通运输、农林(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管部门和农村派出所要依靠社区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
(十四)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2年内累计有2次超员、超速或1次超员20%、超速50%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要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十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中小学校车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幼儿)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鉴于我市校车由市公交公司管理的现状,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和使用校车的学校要与市公交公司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建设、公安、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配备校车的中小学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
(十六)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农林(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开展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十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造成重大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处置。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十八)创新宣传形式。利用农村群众农闲时节、农村集市贸易等群众聚集时机,采取放映电影,组织农民秧歌、小品、鼓乐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基本知识,以典型的违法和事故案例提示出行注意事项,教育群众不违法乘坐车辆,教育驾驶人不违法载人,提高宣传实效。
(十九)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农村交警中队民警、农村派出所民警、农村交通安全信息员进村入户,面对面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讲清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两轮摩托车、拖拉机存在着哪些不安全的隐患,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法营运车的危害,使交通安全进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人人关注。
七、强化监督检查
(二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镇政府、社区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整改,抓好落实。
(二十一)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镇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建立完善严格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落实责任追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年度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进行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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