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3〕198号
颁布日期:2013-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嘉峪关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号)精神,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用地及严格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国土管理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及其主体

本市国土资源管理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是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及执法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管理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区、镇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区、各区与镇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管理和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监察、发改、公安、法院、检察、财政、环保、建设、规划、房管、交通、城管、农林、水务、园林、工商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依照相应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区、镇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范围内土地矿产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合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行动,建立与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遏止违法用地。

(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法院、检察院、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农林、园林、水务、工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和违法用地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落实对违法用地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六)各区、镇政府对本辖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负总责。

(七)国土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八)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九)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违纪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对国土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将国土部门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依法处置。

(十二)公安机关、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负责国土部门移送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及撤案等工作。

(十三)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

(十四)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城市绿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组织验收工作。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全市的河道采砂及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发改、房管、工商、环保、交通、农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查处工作。

五、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十七)各区、镇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遏止违法用地反弹趋势。

1.各镇政府对镇规划区内涉及的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同时上报国土部门。

2.各区对辖区内的涉及违反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同时上报国土部门;若违法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国土部门组织公安、法院、建设、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十八)国土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内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查处动态及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国土所应按照《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要求实施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十九)建设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及个人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二十)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规划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罚款、拆除或没收等处理,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

(二十一)国土部门应当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的监控、调查取证及依法查处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控、调查取证及依法拆除等工作。城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十二)财政部门应对国土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及时依法处置。

(二十三)农林、园林部门应对违法用地纠正整改过程中的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园林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属于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非法占用城市绿地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并在法定期限内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四)监察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对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二十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侦查、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

1.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国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证明和鉴定文书。

2.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对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二十七)房管部门对国土部门核查落实的违法项目,停止办理房产证和房地产转让、租赁备案等手续。

(二十八)水务部门应在接到国土部门的违法用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非法采砂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

(二十九)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农业、社会事业、商贸、旅游、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农业、社会事业、商贸、旅游、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和批复手续。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工信委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十一)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件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在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报告后,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

六、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三十二)国土部门对各相关单位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市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三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免谈话:

1.三区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没有及时告知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4.规划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行为。

5.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国土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6.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单位没有查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等合法用地、建设和验收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

7.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三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对区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三区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国土案件隐瞒不报的。

2.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

3.规划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国土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国土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继续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各区、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十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对区、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并根据职责履行情况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区、镇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个镇所辖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亩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省级以上政府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各区、镇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十六)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三十七)区、镇政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干部出租、转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有关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并对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筑依法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八)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有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有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七、国土执法中法院、检察院的协助配合

(三十九)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国土执法联合机制建设,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动的国土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受理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四十)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国土执法联合机制建设,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动的国土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协调工作机制。对公安、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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