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2〕22号
颁布日期:2012-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22号

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2年2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87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甘政办发〔2011〕28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着力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水平,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持续下降,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和规划,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

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要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三区及各单位、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加强政策研究与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每年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确定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三区要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三区、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4.加强督促检查。三区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导,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机制

5.强化三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本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5支队伍。健全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不另加编制)。

交通安全管理员接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管理制度,协助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6.强化各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对内部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其及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与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定期对车辆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录用非本市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应当先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7.强化各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检查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的测试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方案;对单位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情况实施通报制度,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负责城市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配备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依法加强客运、特种专业运输企业的资质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督促长途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行为;负责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照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落实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GPS;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卫生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健全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对已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鉴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维修许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对车辆强制性产品实施认证,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点,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检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道路项目安全设施的同时,参加道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协调保险企业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信息制度。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8.狠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区及市安监、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公安交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村、国省道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路段台帐,逐个路段提出治理意见。交通运输部门、建设部门要加大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确保治理措施到位,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提示标志。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督导监管力度,确保安全隐患路段治理措施及时到位。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组织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而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9.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公路护栏、标志牌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10.努力杜绝产生新的道路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同步安装路口视频监控或电子警察,将园区道路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和使用。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1.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12.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要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改装汽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3.强化农机安全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制度,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投入,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提高农机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

14.加强对重点运营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对运输企业运营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从事相应的工作。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15.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管理。运管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运营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车辆状况安全可靠。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照。对货运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要认真进行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档案,健全完善货运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货车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16.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安全监管,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安装GPS定位系统,确保已安装GPS的车辆规范使用,对未完成车辆GPS平台建设、安装、联网工作的企业,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17.构建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三区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全面落实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企业、社团参与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宣讲、志愿劝导等活动,继续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坚决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加强舆论引导。

18.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基地。三区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2012年,各区至少要建立1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要将交通安全宣传基地建设纳入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等教育场所建设范畴,并将基地建设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9.不断加强应急管理。三区、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号)和《嘉峪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嘉政发〔2004〕34号)的要求,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办法,配备应急物资,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每年都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协作机制和组织指挥体系。

20.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及时掌握道路及天气信息,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恶劣天气,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疏导交通,全力保障安全畅通。

四、本实施意见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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