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3〕6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认真执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按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相应资质。对软硬件条件欠缺尚无法依标准进行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行分包到人的督办制度,力争年内达标。各类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按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对长途客运班线和沿线道路通行环境开展安全适应性评估,调整完善班线客运企业客车发车时间,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
(三)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要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负全责,要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深入排查车辆安全性能和客运线路安全隐患,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互联,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公安部门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四)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管理。县(区)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划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用地,并减免相关费用。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规范标准的驾驶人考试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考试制度,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在复杂路面、恶劣天气及夜间等条件下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建立驾驶证申请人互联网预约考试和考试结果查询窗口。公安交管部门要在2013年10月底前按标准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立驾驶人考试服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要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
(五)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管、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大纲和学时;要会同公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制定驾驶人培训机构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规范驾驶人培训市场,达到布局合理,避免无序竞争。
(六)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条件审核、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档案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重点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实行异地机动车和驾驶证备案登记制度,对备案登记1年以上的,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业务;要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七)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提升准入门槛,逐步改善优化车型构成,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风险车型。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所辖县(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群众就近交售。财政部门要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年久保管不善灭失等情况的,公安交管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后,按照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公安交管部门要扩大县(区)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权限,在重点乡镇设立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减少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八)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暂停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农机部门要严格农业机械登记和查验,严格做到“两不准、两严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异地发放牌证,严禁超范围发放牌证”。同时,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凡要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户,必须做到车有牌、人有证,否则不予享受补贴。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气瓶、危运罐车罐体(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含叉车)的检验,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向社会公告,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停止运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金昌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金昌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要求,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资格审批、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县(区)要依托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选择有条件的学校购置专业校车,通过试点总结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校车运行管理规范。
(十)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监管。市工信委要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公布在我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电动车辆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研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模式,开展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邀请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县(区)要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部门要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信息可变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十三)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县(区)要对本辖区内城区道路开展一次深入、全面、彻底的调研活动,重点针对人流、车流、人车交汇普遍存在的商业区、城区主干道沿线、平交路口及城乡结合部主干道平交路口等点、段,摸排出辖区内城区道路拥堵结点,并结合实际,拿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在充分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早谋划、早规划、早设计,早施工,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时间内有效缓解城区车流量大、人车混行、人车抢行等困扰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十四)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区)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甘政办发〔2011〕287号),落实治理措施和资金,对隐患程度严重的,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严格整改验收,对因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建设、规划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完善换乘枢纽停车场建设。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对每年新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加大整治力度,年内必须完成整改工作。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到2015年,县(区)要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创建标准。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把“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2015年底前,完成80%的农村道路铺设沥青水泥路面和交通安全改造任务。县(区)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给予与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客运覆盖范围。2015年底前,开通客运班线的乡镇达到100%,行政村达到90%以上。
(十六)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县(区)政府要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机构网络,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区”。要从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人员中按每个中队4人的标准选调优秀人员,充实到交警中队作为文职辅警。交警中队中队长在县(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民警中选拔任用,指导员可在文职辅警人员中竞聘。县(区)政府要在足额保障人员工资的基础上,参照人民警察保障标准妥善解决文职辅警的执勤补贴及岗位津贴,并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核拨人头经费,服装购置经费按照警服配备标准实报实销。每个行政村要确定1名交通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分管综治工作的干部担任,配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队开展工作,负责本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基础性、劝导性管理工作,由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给工资补助。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农村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化解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道路巡逻执勤管理力度,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六必查”(乘车人数、驾驶时间、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和组装车上路行驶,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杜绝只罚款不纠违行为。县(区)政府要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县(区)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效果。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依托新建二级以上公路沿线预埋光纤和龙门架、视频监控等资源,建设集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号牌识别、区域监控、图像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监控系统,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公安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网,共享公路收费站出入车辆的相关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法效能。政府法制办要协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相挂钩的制度。
(二十)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县(区)政府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公安、交通、民政、医疗、消防、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要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沿线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市政府每年要组织1次道路交通应急演练,县(区)政府要每半年组织1次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培训,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演练。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1〕154号)等规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保险协会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力度,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县(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履行交通安全宣教责任和义务,按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司法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提高学生安全防护意识。宣传部门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主导作用,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经营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免费公益宣传计划,明确播放机构、播放内容和播放频道,确保每周有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天有公益安全宣传,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县(区)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增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经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要进一步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客运企业、中小学校、公路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县、区要针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行为特点和需求,编制实用的文明交通系列读本和音像资料,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体系;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文学、艺术、影视、歌曲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培育承载现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机制。研究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分极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谈;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2起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十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货运车辆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要对运输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含在外辖区发生的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体系,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不断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每季度、县(区)政府每月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半年、全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十七)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8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根据全市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上级规定的经费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监督运输企业按比例足额提取交通安全费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到位。把农村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纳入“阳光培训工程”,实行定期免费实地检验制度,全面推行免费管理和直补到农户的惠农政策,将农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考试发证、报废回收、安全保险补贴等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工作,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同级政府足额保障;办公用房建设经费和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由发改部门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积极上报审批。落实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及养护部门县级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和增长机制,以及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防尘、防暑、防寒等津补贴,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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