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113号

永昌县、金川区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金昌市“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金昌市“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我省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4〕8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9月25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源头管理,加强路面管控,完善安保设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行业主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规范“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坚决打击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一)全市“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包片责任制。市领导包片负责辖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和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县、区领导包片负责县乡干道,乡镇领导包片负责村道,每一个路段都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孟有柱任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高永宏、市政府副秘书长杜仲川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教育局、旅游局等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的百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王高年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推进、督导、协调等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落实。

三、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重点

1.“两客一危”车辆、农村面包车、校车、农用车的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交通安全主管人员、交通安全员。

2.“两客一危”车辆、农村面包车、校车、农用车。

3.312国道、212省道、金武公路、农村道路和其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危险路段。

4.客运、危运企业、客运站(场)。

5.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农用车载人、“两客一危”车辆禁行时段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县(区)电视、广播、报纸和新闻网站等主要媒体的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免费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设立严重交通违法“曝光台”。10月底前开展一次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即:组织“两客一危”和校车驾驶人参加不少于1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针对农村面包车、农用车驾驶人开展一次进村入户的“面对面”交通安全警示、提示教育。(由县、区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宣传、农机、教育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2.开展运输企业源头清理整治。按照“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凡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场、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变更或注销原行政许可;凡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等级的“两客一危”车辆,一律清退出客运危运市场;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车辆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一律解除聘用;凡不符合校车及其驾驶人相应资质标准的,一律注销校车和驾驶人行政许可;“两客一危”车辆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并接入联网联控信息平台的,停运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不整改的,一律取消车辆营运资格。(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农机、教育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3.开展路面违法集中整治。整合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力量,采取联合执法,分别处罚,加大对“两客一危”车辆和校车、农村面包车、农用车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落实从严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措施。(由公安机关牵头,交通运输、安监、农机、教育、旅游和路政执法等部门配合。)

4.开展隐患路段整治工作。对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督办的2处以及市政府督办的治理路段5处,年内完成治理任务,11月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验收。(高速公路、国省道安全隐患由公路管理局负责治理;县乡道路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治理)

5.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控。县、区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乡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从乡镇干部中解决;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室,配备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组建“劝导队”,由主管乡镇长带队,在农村关键隘口设置“劝导站”,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和劝返、制止、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利用民间传统节日、商品交易会、庙会等受众面广的时机,开展广播喇叭宣传提示、发放宣传品和纪念品;进村入户开办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宣传、农机、司法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四、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查控“两客一危”车辆和企业的违法行为。督促落实禁行规定。一是严控客运车辆重点违法。对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禁行规定的,停班1个月,再次发生违反禁行规定的,取消线路经营权。对在高速公路超速20%或其他道路超速50%、超员20%、疲劳驾驶或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串线行驶的客车,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人,再次发生违反禁行规定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二是严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两客一危”运输企业或企业车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一律进行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企业所属车辆的线路经营权。三是严查不安装不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要监督运输企业全部安装运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落实值守人员,24小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纠正、制止、处理“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两客一危”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接入联网联控信息平台的,全部暂停车辆营运资格审验。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路面管控。全面启动市、县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最大限度把警力放在路面,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一要严把“两客一危”车辆入境安全关。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实行16小时勤务,县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实行8小时勤务;临时执勤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勤务时间,确保对重点车辆不失管漏控。二要严格长途客车强制休息制度。凡跨省长途客车、旅游包车进入我省必须按规定在高速服务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休息点停车换驾驶人、落地休息。三要强化路面执勤执法。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以路面为“主战场”,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全面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首查负责”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车辆继续上路行驶;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覆盖的路段,要组织专人开展网上实时巡查,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立即固定证据,依托各类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进行现场处罚。对通过移动测速、摄录取证设备发现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要严格审核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四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行为“清零”工作。“两客一危”车辆交通违法必须在15日内处理完毕,否则不得驾车上路。并要按照《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2014年第2号),在从严处罚的同时抄告交通运输、安监、旅游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措施。

(三)农机部门要强化对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的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农机牌证车辆违法载人行为,严禁不符合要求的农机牌证车辆上路,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

(四)教育部门要切实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监督学校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工作。

(五)旅游部门要切实发挥导游的交通安全员作用。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旅游车辆驾驶人及随车导游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推进“导游上岗证”和“交通安全员证”双证上岗制度,严格旅游包车管理。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问责追究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相关部门通力配合。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好综合整治行动。

五、督察和问责

(一)加强督察检查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按照“四不两直”的规定,开展明查暗访,重点督查县、区部署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卫星定位系统监管、路面执法管控、隐患路段治理以及乡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严肃责任追究

要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查严处不作为、慢作为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责令整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县(区)、乡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教育和旅游等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行业主管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此次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5日前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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