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0〕265号
颁布日期:2010-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管理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战略性的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健全责任制、保障群众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当前我市城镇土地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城镇土地利用行为缺乏有效监管,随意改变城镇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一些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利用批准的工业用地,在未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的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规划条件,牟取高额利润;还有一些部门、单位利用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国家资金,以修建办公用房为名建宾馆、饭店,或将办公用房出租进行商业经营,致使应归政府的土地收益和其它国有资产收益流失,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规划的严肃性,阻碍了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健康有序推进。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端正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城市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把依法、科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有效手段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对照现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仔细分析原因,狠抓工作落实。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城镇土地规划和开发利用纳入到有序规范管理的轨道上来,科学制定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坚决杜绝随意改变土地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容积率等问题的发生,不断促进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用地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城镇土地的规划、审批、出让管理和转让、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所有城镇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含工业聚集区)范围内的用地,必须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城镇规划区及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园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市、县(市、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所供应土地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和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土部门必须严格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划拨和出让土地;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要求,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的变更规划条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征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其他规费。其中,分割转让、出租或改变批准用途的,按分摊面积征缴有关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对城镇规划区和园区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不断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严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土地规划条件,严禁在工业园区违反规划批准和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规划条件变更,严禁违规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使用手续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项目规模等不按规划约定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相关部门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在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房屋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自查自纠,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针对城镇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在规划管理、土地使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近年来批准使用的各类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对城市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城市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进行检查;三是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使用土地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办公用房是否以出租形式改变使用性质的问题,土地和房屋出租资金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纳本级财政。四是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批准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规费的问题进行检查。五是加大对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其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于年底前向市政府报送书面报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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