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4】170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供热突发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减轻供热突发事故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

供热突发事故是指为城镇居民冬季取暖服务的集中供热系统突发事故,导致较大面积、较长时间供热中断或低温供热,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兰州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应对,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镇居民冬季取暖服务的集中供热系统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我市为城镇居民冬季取暖服务的集中供热系统以热电联产、天然气锅炉供热为主,突发供热事故主要是指热电厂机组故障、供热主管网爆管和天然气锅炉房供暖期天然气供给临时短缺、设备机组或供热管网突发故障等影响正常供热的问题。县区政府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热突发事故主要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级):是指对全市大面积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政府调动多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供热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给居民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现有3座热电厂机组发生设备故障,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供热全面受到影响,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的。

(3)热电联产供热主管网突发爆管,影响供热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12小时内难以恢复正常供热的。

(4)出现供热用气严重短缺、或者供热设备机组、管网突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I级):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市政府调度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现有3座热电厂中有2座以上电厂机组发生设备故障,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供热全面受到影响,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

(3)热电联产供热主管网突发爆管,影响供热面积500-10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

(4)出现供热用气短缺、或者供热设备机组、管网突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超过50-1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5)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较大供热突发事故(III级):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现有3座热电厂中有1座以上电厂机组发生设备故障,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供热全面受到影响,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

(3)热电联产供热主管网突发爆管,影响供热面积100-50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热。

(4)出现供热用气短缺、或者供热设备机组、管网突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超过20-50万平方米,超过12小时难以恢复正常供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5)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6)因供用热双方纠纷,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围堵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7)当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1℃,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一般供热突发事故(IV级):是指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区域性集中连片供热锅炉发生事故,停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区域性集中连片供热管网突发爆管事故,停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4)当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11℃,居民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组织指挥体系

3.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市热管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市热管办、市热力总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兰州电力公司,县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及供热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供热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热管办,主任由市热管办主任兼任。

其主要职责:

(1)编制修订全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热突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事故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应急工作。

(5)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热突发事故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对处置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事故;负责重大以上供热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本市燃气总体平衡和能源应急储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供热突发事故引发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

市安监局:负责供热突发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低保户、困难群体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应急抢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供热应急工作;指导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供热突发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协助解决因燃煤锅炉改造工作中引发的供热遗留问题。

市质监局:负责供热锅炉、压力容器、供热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供热突发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

市信访局: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市热管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的交通指挥疏导、抢修车辆通行保障和事故占道问题。

市热力总公司: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热电联产管网突发公共事故的应急处理。

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工作,协助处置燃气供热突发事故及燃气供应的实物救助,保障城市居民供暖安全。

兰州电力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供热企业:制定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事故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4.运行机制

4.1预防与预警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供热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事故,事故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出现供热突发事故情况时,供热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和范围,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和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告所在地区(县)政府和市供热应急办。区(县)政府和市供热应急办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先期处置

突发供热事故发生后,突发事故的供热企业应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事发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处置。

4.2.3分级响

应重特大供热突发事故(I级、I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尽快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事故(III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市应急指挥部支持配合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事故(IV级):由事发地区(县)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4响应程序

(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事故级别,供热企业及时向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单位和市供热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故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县区政府、事故供热企业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辖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故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根据事故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企业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2.5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影响基本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2.6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1)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按事故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突发事故损失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2)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供热突发事故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3)参与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收集并妥善保存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市应急指挥部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本供热期的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政府。

4.3信息发布

冬季供热期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事故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及程序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突发供热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向社会发布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保障措施

5.1四级联动协调保障机制

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并协调处理,确保正常供热。

5.2物资保障

(1)供热企业组建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建立相关应急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抢修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2)市供热应急办指导、督促本市大型供热企业组建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时,市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供热企业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5.3救助保障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单位),确需实施应急救助的,必须实施应急救助。

5.4通信保障

供热突发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必须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5.5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拒绝或放弃向热用户供热,经协调无效,市应急指挥部可按相关规定对供热企业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5.6资金保障

市政府安排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热、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供热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供热突发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6.2培训

市供热应急办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3演练

市供热应急办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进行天然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市供热应急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责任与奖惩

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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