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4】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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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干旱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干旱灾害,最大程度减轻干旱灾害的影响和损失,保证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积极应对,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兰州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市支队、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信委、市消防支队、黄委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兰州电力公司、电信兰州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能是:
兰州警备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及时掌握农业受旱、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旱情水情信息,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相关规划的指导,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和计划安排。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调配抗旱应急所需要的电力、成品油等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救济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以及救灾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掌握贫困县区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及时掌握农情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掌握抗旱物资市场供应信息及城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抗旱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城镇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镇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监督、监测饮用水质量,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文广局:负责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墒情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督,确保大旱期间的物价稳定。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干旱灾害及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等。
电信兰州分公司:负责通讯工程及设备安全,优先、及时、准确地传递旱情信息,保证通信畅通。
兰州电力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全市抗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工作,负责专项抗旱应急补助资金的计划使用,组织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并指导县区抗旱应急工作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
各县区要成立抗旱应急指挥部。
3预测预警
3.1预测
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有关监测数据,编制干旱风险图,对旱情进行预测;
3.1.1分别以正常年、中等干旱年、严重干旱年、特大干旱年四个等级制作干旱风险图,以不同颜色表明不同干旱情况下的受灾区和范围;
3.1.2制作抗旱工程布局图和抗旱服务组织统计表,表明各县区所具有的抗旱能力现状。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农村干旱抗旱预案的预警等级标准
农村干旱等级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Ⅳ级预警(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干旱标准的使用不涉及区域的大小,只讲程度。市、县甚至乡均可以根据这个标准评定本辖区干旱的程度等级。
3.2.2城市干旱抗旱预案的预警等级标准城市抗旱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照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确定,分为四级,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时,为I级预警(特大干旱);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等于30%时,为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20%时,为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等于10%时,为Ⅳ预警(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由市、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旱情、工情、水情、灾情等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2)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当时不能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农村开始报旱至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三上报《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启动Ⅲ级和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周一、周四上报《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报《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城市出现供水短缺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市建设局开始填报《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并在供水短缺持续期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干旱或严重干旱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问题可同时上报省政府。
4.2先期处理
干旱灾害发生后,受旱县区的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应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分析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权限和处置程序,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发布干旱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抗旱应急响应,安排部署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抗旱措施。
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灾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派出工作组或工作人员查看灾情。
严重或特大干旱灾情出现后,事发县区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3应急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旱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批,启动相应级别的抗旱应急响应,向相关县区和成员单位下达应急响应通知,同时向社会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抄送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按干旱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I、Ⅱ、Ⅲ、Ⅳ四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市持续3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15天无有效降水;
②两个以上的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③10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④两个以上的县、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⑤城市发生中、轻度干旱。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持会商,做出相应抗旱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发展变化的监视,并将情况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或专家赶赴抗旱一线检查督导抗旱减灾工作。
②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向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调度意见,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支援县区抗旱救灾。
③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事宜。
4.3.2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市持续4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25天无有效降水;
②3个以上的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③15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④3个以上的县、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⑤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市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与省水利厅、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联系,请求资金援助等。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抗旱一线检查督导抗旱减灾工作。
②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为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调度意见,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支援相关县区抗旱救灾。
③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
4.3.3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市持续6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45天无有效降水;
②4个以上的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③20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④3个以上的县、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⑤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市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积极向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汇报,请求资金援助。派工作组和专家赶赴抗旱一线检查督导抗旱减灾工作,每周在市电视台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抗旱救灾行动及成效。
③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加大治安力度,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调水计划或限制性的允许超采一定的地下水,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动员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拉水运水等事宜。
④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度意见,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支援相关抗旱救灾。
⑤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3.4I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市持续10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70天无有效降水;
②5个以上的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③50%以上的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④70%个以上的县、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⑤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2)I级响应行动
①市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小组所有成员参加。立即启动抗旱应急工作预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指导,随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和市政府,并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工作,密切与省水利厅、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请求紧急支援。应急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报请省水利厅、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流域机构协调解决。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抗旱一线督导检查抗旱减灾工作,每天在市电视台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抗旱救灾行动及成效。
③紧急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动员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为农村吃水困难地区送水,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学校及居民要严格控制用水。
④关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⑤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加大治安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并划片包干支援有关县区抗旱救灾。
⑥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度意见,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
⑦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及流域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对于因长期干旱引起的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事发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当地卫生部门加强监控,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因干旱引起的人畜饮水情况极度严重时,当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政府应迅速调动社会力量和驻军、武警部队投入救灾,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救灾。
4.4应急结束
当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5恢复和重建
5.1善后处置
紧急抗旱期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2调查与评估
紧急抗旱期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旱灾的具体情况,评估造成的损失。
5.3恢复重建
发生干旱的地方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信息发布
旱情及抗旱动态,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县区的干旱信息发布,由各相关县区的应急指挥部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相关县区应急办公室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1)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专业抗旱服务组织在本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全力以赴做好有关抗旱应急工作。
(2)在抗旱应急期间,市、县区各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3)驻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旱救灾任务。
7.2财力保障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特大抗旱补助费,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市、县区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与经济发展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遭受严重干旱县区的抗旱补助,确保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抗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7.3物资保障
商务部门储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做好受旱地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加强抗旱物资的组织和调用。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受旱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组织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治疫情扩散,搞好灾区防疫消毒,监督、检测饮用水源卫生状况,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保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做好抗旱物资及设备的公路、铁路及水上运输工作。
7.6应急备用水源保障
市、县区水利部门城建部门要未雨绸缪,储备抗旱应急水源,用于抗旱供水急需。
7.7通信与装备保障
所有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8科技保障
加强和完善市、县区抗旱信息化建设,提高旱情监测、信息传输质量和信息处理速度;建立抗旱专家库,当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
8责任与奖惩
对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于消极怠工、失职渎职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牵头修订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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