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2.1.2应急指挥机构
2.1.3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2.1.4现场指挥机构
2.1.5咨询机构
2.2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3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
3.1交通I级预警
3.2交通II级预警
3.3交通III级预警
3.4交通IV级预警
4应急响应和行动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级别
4.1.2市交通局负责处理的突发事件
4.2应急行动
4.2.1应急行动的总体要求
4.2.2市交通局应急响应
4.3信息监测、报送和处理
4.3.1预警信息来源
4.3.2信息报告和处理
4.4参与应急活动的通讯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公共信息网络、应急移动通讯设备等。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新闻发布
4.9应急解除
4.9.1突发事件结束指标
4.9.2结束信息发布及宣布应急状态解除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
5.1.2征用物资的补偿
5.2保险
5.2.1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
5.2.2受灾人员的保险
5.3公通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运力保障
6.2物资保障
7教育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监督检查
8.3预案实施时间
8.4解释部门
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防御和处置,保证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对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公路、水路(内河)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具体包括:
1.3.1各种原因引发的干线公路、内河交通突然中断。
1.3.2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引起公路交通异常并对运输产生严重影响,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调配运输力量,以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灾民的伤病员疏散的应急行动。
1.3.3客、货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1.3.4客运车站突发重大事件。
1.3.5内河船舶发生沉没、人员伤亡。
1.3.6码头、港口发生突发事件。
1.3.7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泄漏。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团结协助;迅速反应,保障有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我市公路、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本市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市交通运输局)、县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二级应急机构组成。市级应急机构包括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等。市内高速公路交通发生的突发事件,以省交通厅为主实施应急预案;市内公路、水路交通发生的突发事件以本方案为主实施应急预案;省际、市际间发生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需要国家级、省级应急机构援助、协调时,由市交通运输局向上级应急机构逐级报告。
2.1.1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公路、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市内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交通特大突发事件;
(3)根据需要,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突发事件由县级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5)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指挥机构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副局长、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市公路局局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其它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交通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交通应急预案;
(3)指导地方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交通应急培训和演习;
(5)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6)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处理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或向地方日常运行管理机构通报;
(7)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8)协调解决重要物资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各县(市)区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
2.1.3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处是市级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协助交通局办公室做好公路交通突发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市城运处、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分别成立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处置Ⅲ级响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各县区应急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安排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4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是在事件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指挥、突发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2.1.5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理专家组成的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处理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2.2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1)市公路局: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民兵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2)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城市运输管理处、市水运局:按照应急综合客货运输的要求,实现公、水路的综合优化快速运输,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3)兰州电信分公司、兰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兰州联通分公司:根据公路交通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周边交通秩序,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扑救火灾、控制爆炸、清除危险品等。
(5)武警兰州市支队: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参加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6)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应急救援的指挥通讯、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部门,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损失,提出处置意见。
(8)市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9)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应急工作相关经费。
(10)市民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受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11)市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安排,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3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I)级预警、严重(II)级预警、较重(III)级预警、一般(IV)级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3.1交通I级预警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I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3)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或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需国家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
(4)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5)剧毒品运输泄漏可能造成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6)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7)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
(8)需要发出公路交通I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2交通II级预警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急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公路交通II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省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2)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3)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
(6)需要发出公路交通II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3交通III级预警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市内;或急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公路交通III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市范围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2)重要城市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标准但可能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3)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可能一次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下,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市的救援力量可以处置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市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
(6)需要发出公路交通III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4交通IV级预警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防疫措施时,拟发出公路交通IV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县范围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2)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3)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可能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县的救援力量可以处置的;
(5)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本县内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
(6)需要发出公路交通IV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4应急响应和行动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级别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事件(I级)、严重事件(II级)、较重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个等级。特别严重事件(I级):按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严重事件(II级):按省交通厅《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较重事件(III级):对符合本预案3.3款的交通III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交通局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预案,同时报送省级交通部门备案。一般事件(IV级):对符合本预案3.4款的交通IV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同时报送市级交通部门备案。交通突发事件由属地应急机构处理,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援助。
4.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的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公路、水路交通III级预警条件或符合3.3款的交通III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2)根据各县市区应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交通部门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
(3)根据各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请求,需要市交通局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4)市政府部署由交通局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5)交通局认为需要处置的其它突发事件。
4.2应急行动
4.2.1应急行动的总体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做好突发事件处置、道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4.3.2款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赴现场;
(3)指挥协调公路、水路交通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
(4)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发布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如有受伤人员,应首先予以救助。
4.2.2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
(1)市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值班室。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小时昼夜值班,与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有关信息;
(2)当突发事件由市交通局负责处置时,交通局应急指挥小组可派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指挥协调当地公路交通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当地交通部门力量不足时,组织其它县市区的力量支援;
(4)根据需要,组织调用跨县市区间的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根据需要,发布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根据事态的进展,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状态。
4.3信息监测、报送和处理
4.3.1预警信息来源
(1)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兰州水文站提供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市地震局提供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4)市气象局提供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的信息;
(5)市卫生局提供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6)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经委提供有关市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信息;
(7)市公安局监测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刑事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预报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8)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9)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4.3.2信息报告和处理按照本预案第3条交通预警级别的划分,各级交通应急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部门监测到的可能引起公路交通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4.1规定的级别和权限及时报告。各级交通应急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并经核实确认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交通部门报告。对于II级、III级突发事件,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4.4参与应急活动的通讯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公共信息网络、应急移动通讯设备等。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具体的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数据库中各应急预案组中的规定执行。
4.6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选择公共突发事件知识库中对应的应急预案组,按照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办法实施。处置办法包括: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属地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8新闻发布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严重事件由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发布。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或长时间交通阻塞的信息,属地公路部门及相关的经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告。
4.9应急解除
4.9.1突发事件结束指标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9.2结束信息发布及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行动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如交通管制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员需要安置时,由属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开展有关的人员安置工作。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由指定医疗机构实施抢救,直至脱离危险并安全出院。
5.1.2征用物资的补偿由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2保险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
5.2.1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应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投保。
5.2.2受灾人员的保险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3公通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后果评估交通应急状态解除后,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应尽快做出应急事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调查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6应急保障
6.1运力保障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辖区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同其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应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厢式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6.2物资保障各级交通应急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航道抢修物资的储备工作。
7教育和培训
7.1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我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及接警电话。
7.2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知识。
7.3教育群众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自觉积极参与救护。
7.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7。5本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反应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市交通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监督检查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要求按预案认真落实,做到机构、人员、资金、物资四落实。
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批转公布之日起实施
8.4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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