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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
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在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20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40元;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非农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40元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新的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公布后,涉及低收入家庭的各项政策统一执行该标准。
四、此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实行动态调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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