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陇政办发〔201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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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及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大为改善,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初步缓解。同时,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迅猛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从道路等级看,我市现有农村硬化道路1.51万公里,其中1.47万公里是四级和等外公路,占全市道路通车里程的88.6%,通车里程长、道路等级低;从车辆构成看,我市农村现有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安全性能低、行驶稳定性差的农用车辆15.8万辆,占全市机动车总数的68%;从道路交通事故类型看,我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已超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40%,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从管理机构看,全市195个乡镇中,只有22个乡镇设有交警中队,现有乡镇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实体缺失,体制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源头失管、路面失控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可见,我市农村道路交通最大的短板是路窄、弯急,坡陡、临水、临崖路段多,路况差;最大的隐患是农用车辆多、车况差、纳管率低;最大的问题是司乘人员安全意识差,交通行为不文明;最大的障碍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措施不力、手段落后,管理盲点多、延伸不到位。因此,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是切实解决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难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农村道路安全畅通、加快推进精准扶贫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支撑,是一项畅通工程、安全工程、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农村长治久安、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之作为政府转变职能、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抓住实效。
(二)主要目标。按照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区)、乡(镇)、村社三级属地管理工作机构和责任体系,形成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村级直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监管、安全监督部门综合监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源头管控措施,不断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减少较大事故,农村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纳管率在今年年底达到100%,彻底扭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充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健全乡镇、行政村、基层交警中队“三位一体”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机构。各乡镇在今年7月底前要成立交通管理站,业务上接受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站长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按照一类乡镇不少于15人、二类乡镇不少于10人、三类乡镇不少于7人的标准配齐。所有行政村设立交通管理室,主任由村主任兼任,配备1至2名村民担任义务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乡村交通隘口、危险路段全部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自然村社长兼任劝导员。
推行公安交警中队网格化管理,实现公安交警管理的全覆盖、无盲区。原则上按照“一乡一所一中队”的要求建立乡镇交警中队,在原有22个乡镇交警中队的基础上,其他乡镇也要设立公安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所需人员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规定,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交通管理站在履行道路养护、路产路权管理、交通运输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7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村级组织承担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直接监管责任。行政村交管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的所有人办牌办证,组织无驾驶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职责,乡镇交通管理站、行政村交通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职责,对发现在其管辖区域内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或者违法交通行为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三、提高农村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5号公告)的规定,将农村道路安全改造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车购税、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设置反光镜、防撞墙、防撞墩、波形防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各级交通运输及公路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道路进行全覆盖排查,在2016年底前完成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今后,乡镇、行政村的沥青及水泥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将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纳入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大力发展城乡客运。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的规定,将运行农村线路的客运车辆全部纳入成品油价格补贴范围。按照“农村公路通、客运班线通”的要求,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建立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多元管理模式,推行农村道路运输协会、客运协会,整合现有资源,统一管理,运力下沉,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问题。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全部开通运行客运车辆,所有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客运班线停靠点或者招呼站。
(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各自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落实公安部门集中排查,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建设等部门分类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设立专项治理资金,明确治理单位,建立治理台账,落实治理措施,限定治理期限,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八)严厉整治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农村公路巡逻管控,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九)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农村公路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建立乡镇、村组、派出所联勤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农用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乡镇转递工作。
(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县区、乡镇、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卫计委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加强农村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五、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一)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托微信、微博平台和手机短信平台,每月向农村地区驾驶人推送发布1至2条交通安全手机短信预警提示信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纳入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一并实施,确保每个行政村出入口醒目位置树立至少一处固定式交通安全提示牌、一个板报,国省道沿线各行政村刷写至少一处公路沿线挡墙护坡宣传标语。各级宣传、文广新部门要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90%的行政村(村委会)、85%的自然村建立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要依托农村放映队,全面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所有的学校、幼儿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或板报,培养儿童交通文明和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十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农村学校、农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六、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十三)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县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纪、依规、依法处置。
(十四)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乡镇政府及交管站、交管室及交通管理员、协管员因不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十六)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村地区驾驶员宣传教育经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以及专职交通管理员和行政村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乡镇政府提供日常办公和执勤执法保障。乡镇交警中队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甘财行〔2008〕77号)给予公用经费保障。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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