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政发〔2015〕13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天政发〔201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甘交委发〔2014〕8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3〕7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近年来,由于受农村地区机动车增长迅速、车辆基数庞大、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通行条件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按照“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原则,县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主责。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本行政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数量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大小确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职责。

(二)落实农村道路监督管理经费和必要装备。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拨付专项经费保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运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专职交通管理员基本经费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补贴经费纳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区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乡镇政府提供日常办公和执勤执法保障。

(三)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各县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人员按照人民警察的条件,从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解决。

(四)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督促成员单位任职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乡(镇)长、安监站长、运管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乡(镇)农机站长“六长”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要求,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疏导交通拥堵、纠正交通违法、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交通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及组织抢救伤员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任务,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乡(镇)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整合警力,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三、改善和提高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一)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将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农村道路建设范围,逐步改善和提高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对农村道路要进行全覆盖排查,加大对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对现有乡、村级公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限期整改;对农村地区临山、临崖、临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路段,增加标志和防护措施;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各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全市各乡镇、行政村的沥青及水泥公路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有关规定,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必须同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二)提高农村地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覆盖率。采取财政预算、政府银行贷款或者补贴等方式,大力推进农村地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在农村重点路段、危险路段和车流相对集中的路段设立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及时并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实现对农村道路的实时监控;为农村基层交警部门配备足够的移动测速装备,配齐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用交通技术装备解决农村地广人稀、警力覆盖有限的难题。在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的农村道路,特别是市际、县际交界路段利用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集中查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创新道路养护机制。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

四、培养新型农村客运市场

(一)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全部开通运行客运车辆,所有乡镇建有等级客运站,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客运班线停靠点或者招呼站,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可视情况委托符合资质的客运企业经营管理。

(二)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严格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补贴方案,将运行农村线路的客运车辆全部纳入成品油价格补贴范围,以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的快速发展。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经营效益低、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积极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努力争取上级财政支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市场。

(三)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要本着“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客运公司应根据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状况,搞活农村客运方式,优化运力结构。要合理安排车次和线路,平衡车辆收益,维护农村客运公司和车主的利益。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况开行隔日、周末、节日、赶集班车,以解决农村山区客运普遍存在的超员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违法载客营运的问题。加大农村客车保险状况清查力度,提高保险份额。

五、加强农村客运源头监管

(一)严格机动车经销单位的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经销单位的管理,引导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车辆标准和相关规定销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产品。对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产品的企业和经销单位,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其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格驾驶员考试和机动车安全检验。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管部门、农村派出所和农机监理部门、乡镇农机站要依靠村委会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摩托车带牌销售和车驾管业务下放等便民措施,将农村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和无证驾驶问题。

(三)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2年内累计有2次超员、超速或1次超员20%、超速50%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轻重情况对其进行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1月17日颁布)和《天水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幼儿)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农村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与本辖区内中小学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公安、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配备校车的中小学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管理人员跟车值班制度。

(五)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区县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各乡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监理、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常规性的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逢春节、国庆以及农村重大节庆活动时期,要及时组织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涉牌涉证、超员超速、酒后驾驶、“黑车”营运、尤其是微型面包车超员载客、农用车非法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六)扎实推进农村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回收工作。为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对已到使用年限和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均给予相应补贴。

六、不断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各县区政府要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加强事故源头预防工作的重要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按照农村地区驾驶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将宣传教育经费支出纳入财政予以保障。要把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农村普法教育,强化教育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农民的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网站,要按照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及版面不少于年度发布商业广告比例的4‰的要求,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纳入新闻宣传计划,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事故调解机制

(一)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乡镇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在农村道路上造成重大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有效处置。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

(二)积极构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大调解工作机制。各县区要督促协调公、检、法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化解农村道路和涉及农民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维护民众权益。进一步推动强化交通事故“三调联动”工作,县(区)、乡(镇)要及时召开涉农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分析研判会,分析辖区农村道路及涉农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疑难、特殊案件要重点研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八、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区政府:农村道路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区,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具体的实施意见;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组织各部门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人员、交通安全管理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乡镇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责任在乡镇,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管理室开展日常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掌握本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逐步完善农村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开展较大交通事故善后及赔偿调解工作,做好事故伤亡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的基础台帐,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建议报告,督促及时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加强农村交通秩序管理,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车管业务;协助公安交警、派出所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交通事故逃逸的查缉、交通事故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农村村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配合、协助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农机站开展基础工作;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和群众集中出行较多的时段,全力做好本村驾驶人和群众出行安全劝导工作。

宣传部门:把交通法规宣传作为全年宣传报道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并采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解读、设立曝光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安监部门: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部门做好农村道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严格查处交通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计划,整合、规范农村客运市场,严格农村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督促乡镇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督促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加大对农村地区非法客运的查处;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业(农机)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及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监管,采取疏堵结合、教育引导与强化监管查处并举的方式,进一步做好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人的相关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活动,创建一批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乡镇农机站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辖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的基础管理台帐,对农机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协助乡镇交管站,加强农村农机交通秩序管理,对驾驶操作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制止和劝导工作;督促辖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及时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牌、办证,按时参加年度检审验等工作,做好各行政村农机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指导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加强学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组织领导交警、治安及农村派出所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处置公路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形势的持续稳定。

公安交警部门要指导乡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勘查,准确进行责任认定,做好事故相关调解处理工作;依法侦破农村道路逃逸交通事故,适时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无牌无证、超载、超速、非法载客、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做好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管理室开展交通安全员、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交管业务培训。

司法部门: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培训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组织深入农村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乡镇派出所:履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工作职能,配合协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农村交通安全日常巡查管控;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以及轻微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调解以及较大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维稳等工作。

监察、财政、质监、卫生、保险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九、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市、县区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切实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及时督导整改问题,评价结果与领导班子考核、职务调整、职级晋升、评先创优挂钩。

(三)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农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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