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天政发〔2014〕16号
为切实加强全市野外用火管理,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从事引火、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火取暖和使用枪械狩猎等活动。
三、在林地内从事旅游、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做好对未成年人及智障等特殊人群森林防火的教育管理工作,监护人或有关组织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的安全教育工作。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监护人及有关组织的相关责任。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用火的,必须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用火的,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择在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用火,用火后要将火彻底熄灭。
(二)在林间和林缘耕地烧地埂、烧秸秆的,要有专人管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远,中间无可燃物的,经村民小组同意即可用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近,中间有可燃物的,必须经村委会批准。
(三)严禁火烧林区内的牧场。
六、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有关规定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违反规定用火,失火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10亩以下,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区政府、有关林业部门及村委会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森林防火期间,要经常组织专人清理林下杂物,开设防火线,消除火灾隐患。要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确保出现火情,能够迅速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或所在县区及天水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动员组织就近群众进行扑救。
特此通告。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2日
天水市及各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天水市:0938-8611714秦州区:0938-8214726
麦积区:0938-2736980甘谷县:0938-5622017
武山县:0938-3410150秦安县:0938-6522835
清水县:0938-7151110张家川县:0938-788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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