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文号:天政发〔2011〕97号
颁布日期:2011-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11〕97号2011年10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切实加强我市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畜平衡和农牧民增收,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34亿元,在甘肃等8个主要草原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草原保护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加快草原牧区协调发展的坚定决心。草原补奖政策惠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畜牧业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政策的关键环节,充分认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立足实际,抢抓机遇,扎实推进,认真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统筹谋划草原保护建设工作,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思路,坚持生态优先发展,以落实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为抓手,全面推行划区禁牧,完善草原监测机制,努力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提高草原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畜牧业经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既要保护好草原生态,又要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政策研究、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明确农民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在政策落实中直接受益。

——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切实做好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基础数据核实等各项基础工作,为补奖政策落实创造条件。制定落实补奖政策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加大落实和执法监督力度,构建补奖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明确责任,稳步推进。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分级落实,积极实施,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补奖政策,推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落实草原禁牧,减轻草原放牧压力,遏制草原退化趋势;调整牧草种植结构,扩大优良牧草种植基地建设,为减轻草场压力、发展草业提供物质基础;开展舍饲圈养,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三、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畜牧品种改良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六个方面,其中涉及我

市的有三个方面:

(一)禁牧补助。对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用中央下达的禁牧补助资金对实施禁牧的牧户给予补助。5年为一个禁牧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根据各地的草原载畜能力、生态贡献、收入构成、草原面积、人口数量等因素,省上通过测算,确定全省三大区域年补助标准为:青藏高原区20元/亩,黄土高原区2.95元/亩,西部荒漠区2.2元/亩。我市属黄土高原区,全部可利用草原划定为禁牧草原。

(二)牧草良种补贴。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户种植优良牧草,增强饲草供给能力,并用中央财政下达的牧草良种补贴资金,按每年每亩10元的标准给农户兑现补贴资金。省上统筹部分资金,开展退化牧草地更新、牧草品种换优、优良牧草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

(三)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落实补奖政策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由各级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省、市也同样依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落实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区给予资金奖励。

四、主要任务

(一)划定基本草原。划定基本草原是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前提条件,只有明确了草原的界限、面积和范围,才能保证这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将重要放牧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等划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各县区要在摸清县、乡、村各级草原的现实分布情况、界限、类型、利用条件、经营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将辖区内80%以上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并对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确保草原面积基本稳定、用途始终不变。基本草原划定以后,要明确界限,设立标志,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同时按照县级1∶20万、乡级1∶5万的比例尺转绘上图,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各县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必须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将对各县区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规范草原承包。国家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受益者主要是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牧户,草原禁牧补助要按照已承包到户的草原面积发放。落实草原承包,明确草原承包者的权利义务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前提。各县区要坚持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按照草场面积较大的要分户承包经营、面积较小的要承包到户、联户经营的要求,积极推进草原规范承包工作。对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草原要确认界限、核准面积、划分等级和勾绘上图。要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承包户落实草原禁牧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联户成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要及时向草原承包户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制,县政府印制,县政府签章后颁发。各县区草原承包工作必须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落实禁牧补助。按照国家“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的要求,省上将我市可利用天然草原223.09万亩全部划入黄土高原禁牧区,实施禁牧封育。各县区要以省上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确定禁牧区域,核定禁牧面积,并将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乡、村、户,明确禁牧要求,层层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对落实禁牧措施、实行禁牧管护的农户,按照省上确定的补助标准,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将禁牧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四)落实牧草良种补贴。省上核定2010年我市人工种草面积达169.81万亩,其中,多年生牧草面积138.26万亩,一年生牧草面积31.55万亩(不包括饲料玉米)。各县区要将种植的多年生优质牧草面积确认落实到乡、村、户,依据实际面积,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统筹使用部分牧草良种补贴资金,采取项目管理形式,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的要求,有计划、分区域、有重点地更新现有留床牧草,推广优良牧草品种,扩大优良牧草种植面积,建设优良牧草生产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增强牧草补充供给能力。

五、保障措施和组织管理

(一)保障措施

1.制定完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按照省上要求,市上已制定了全市落实补奖政策的实施方案及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落实禁牧补贴、牧草良种补贴、草原监测等5个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落实补奖政策的实施方案,上报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同时还要制定落实补奖政策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规范有序推进政策落实工作。

2.加强草原监测、监理工作。各县区要紧紧围绕补奖政策落实工作的关键环节,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加强草原监测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和建设固定监测点,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改进监测手段,完善监测指标,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定点适时地完成监测任务,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客观反映草原植被恢复情况,为科学评估草原禁牧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形成市、县有草原监理机构、专职行使草原监管主体,乡镇有分管领导、专(兼)职干部负责草原日常管护工作,村级有干部负责、村级草原管护员管护草原的工作格局,为补奖政策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3.开展宣传教育。要加大对补奖政策内容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板报、宣传车等媒介和有效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补奖政策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落实补奖政策的良好环境。

4.落实工作经费。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环节复杂、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县区要科学测算落实补奖政策的工作费用,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村级聘用的农民监督管护员,由县乡财政安排一定的管护补助费用,以调动农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二)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落实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政策宣传、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国土、民政、环保、统计、审计、监察、林业、公安和金融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区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日常工作。二是成立技术指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区草原监理站、草原站、畜牧站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技术指导。

2.加强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补奖政策落实工作的关键环节,采取定期检查、适时抽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市上将对各县区落实补奖政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补奖政策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全面完成。

3.严格资金管理。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补奖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补奖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截留及冒领,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兑现给农民。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认真编制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补奖资金专账,下设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的发放实行登记造册、上榜公示、签名盖章,做到手续完备,确保中央下达的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不出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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