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天水市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天水市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3〕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部署和要求,促进我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工商广字〔2012〕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管理与服务并举,逐步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营造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全面提升广告产业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竞争力,依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广告业的经营规模、运作能力、服务质量和辐射程度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广告市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到2016年,广告业营业额年增长保持在20%以上,力争达到1亿元以上。

——以我市优秀品牌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骨干,以优势媒体为先导,建设省级广告产业园区1个,培育1户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广告龙头企业,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

——提升广告策划、设计、创意、制作、代理和发布整体水平,在保持广告营业额增长率的基础上,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培育10户拥有知名品牌、技术先进、核心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较强的省、市级广告龙头企业。

——促进公益广告发展,逐年提高公益广告发布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公益广告建设。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和提升户外广告业。科学编制市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或街景设计规划;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合法权益;多方协作、利益共享,推进户外广告效果监测体系建设。引导户外广告企业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施工、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实施品牌化运作,提升行业档次。

(二)促进传统媒体广告向现代媒体广告转型升级。继续巩固电视、报纸、广播、杂志广告经营优势,创新经营模式,采用多频道、多版面、数字化方式,促进媒体广告转型升级。支持网络、楼宇广告和公交移动电视、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发展,提高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

(三)加强广告业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各类大众传播媒介控制广告发布数量,不随意扩大广告版面。加强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美容、房地产等广告审查、查验工作,对无批准文号和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尊重知识产权,加强广告发布的知识产权审查。

(四)努力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公益广告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公益广告,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广告活动主体对公益广告的贡献度。

(五)进一步提高广告设计和形象设计的竞争力。发挥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传媒的优势,大力开发网络及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和广告经营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大型的广告创意设计、广告形象设计媒体。

(六)依托我市战略产业、重点产业及名优产品,促进广告会展业快速发展。依托中国广告节、甘肃省兰洽会广告节、商标节等交流平台,提高广告会展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扩大会展规模,吸引更多的参展商和企业参展。

(七)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对媒介广告的执法和监测力度。依照《广告法》、《甘肃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各新闻媒体和广告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自律,维护自身信誉。

三、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广告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广告公司冠用省名条件。对广告公司冠用省名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降低广告企业集团的设立门槛,凡是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2个子公司,即可申请办理广告集团公司,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年度检验时,年内没有发布广告违法行为或消费者举报等的广告经营媒体,当年予以免检。

(二)加大广告企业税费支持力度。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3年1月1日起三年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广告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支持引导广告企业提升竞争能力。鼓励引进国内大型广告企业和先进的营运模式及理念,在我市培育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大型广告企业。引导我市具有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盟等方式,开展跨区域经营和合作,参与省内外市场竞争。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广告市场份额。

(四)推广应用高新低碳技术和材料,降低广告制作成本,保护环境。鼓励互联网等新型广告载体和数字化音视频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制作中的推广应用,使其成为广告经营新的增长点。建立一批创意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机构。

(五)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研究制定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级广告人才。依托天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一批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吸引国内教育培训机构来我市开展广告培训和资格认证培训。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广告协会的作用,对一批广告人员进行再培训。

(六)加强对广告经营权的保护。在加强对广告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广告企业和经营者广告经营权的保护。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征用、拆除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七)加强对知名广告企业商标的保护。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鼓励广告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并予以大力支持和重点培植。对取得国家级、省级资质、具有行业代表性或对打造天水品牌、推动全市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商标权应重点保护,严查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在市知名商标认定中,对在全市排名靠前的广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

(八)健全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的监督,建立诚信经营数据库,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规范广告经营秩序,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诚信度。

(九)强化广告协会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支持市广告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等功能作用,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具有广告经营优势的传统媒体整合广告资源,创新经营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建设一批竞争力强、诚信度好的综合性传媒集团;支持本土广告企业、媒体为我市特色优势产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实现广告与各类行业深度合作,互利共赢;引导本土中小广告企业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打造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四、加强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广告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文化产业发展整体布局统筹推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帮助各类广告市场主体,推进广告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奖励资金;市地税局要积极运用现行扶持政策支持广告企业发展;市科技局、人社局要支持企业引进科技项目和技术人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要在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给出予倾斜和支持;市旅游局要重点扶持旅游线路、景区、饭店、商品等旅游区广告的开发和宣传;市建设局、文广局要在城市建设、广告设置、广告宣传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全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解决广告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力争通过广告战略规划的实施,带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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