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政办发〔2009〕52号文件印发的《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区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1.5分类分级
火灾事故按照灾害损失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Ⅵ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
1.5.1一般(Ⅵ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Ⅵ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重伤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5.2较大(Ⅲ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3重大(Ⅱ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4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上述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对应联系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张掖火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1)。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定事项。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承担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3专家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警监测
3.1预警报告
消防部门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因素,针对本地火灾隐患及发生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当地政府,由市、县(区)政府督办整改。
3.2信息报告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市政府报告。同时,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应急值守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第四章应急响应
对应火灾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1响应程序
4.1.1Ⅳ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Ⅳ级火灾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1.3Ⅱ级、Ⅰ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Ⅱ级、Ⅰ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2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和联动机制,积极协同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事发地消防部门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人员车辆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相关数据;事发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自来水供应;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人员救治、伤员转运等工作;事发地气象部门负责为灾害现场提供天气情况。
4.3扩大应急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全市灭火力量不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进行全省灭火力量跨区域增援;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协调解决。
4.4响应措施
4.4.1人员疏散
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受到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快速疏散,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4.2医疗救治
卫生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
4.4.3受灾群众安置
民政部门组织力量筹集和调运棉被、帐篷等生活安置物资,负责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及临时帐篷的搭建工作。
4.4.4社会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现场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4.5信息发布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火灾事故信息应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并同意后发布;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不得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4.5市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指挥协调各部门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2)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现场通信、电力以及现场处置灾情车辆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6)组织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6响应结束
在火灾扑救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火灾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建设部门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5.2事故调查
5.2.1Ⅳ级火灾事故
由县(区)消防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5.2.2Ⅲ级火灾事故
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市、县(区)政府和事发地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5.2.3Ⅱ、Ⅰ级火灾事故
在省政府调查组的领导下,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安监局会同事发地消防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第六章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区)卫生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张掖火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七章附则
7.1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消防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消防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市教育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火灾事故通俗读本,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7.3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1:
张掖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火灾预防、火场逃生演练和火灾应急知识培训;当火灾事故涉及学校、学生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道路交通管制、车辆人员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调动相关警种和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顺利开展。
市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受灾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及时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市环保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建设局:加强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协调有关检测鉴定机构开展火灾后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期间提供建(构)筑物的相关图纸、数据等信息,为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消火栓自来水管增压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证灭火所用各类车辆的安全通行。
市卫生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市文广新局:负责大型文化活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类活动救援期间相关物资、经费、人员保障到位。
市工商局:协调市场开办方做好火灾事故后场内经营者的安抚和市场经营秩序恢复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管理责任进行倒查、追究。
市旅游局:配合景区、景点主管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做好由旅游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大型观光节活动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火灾事故处置价值评估和事故损失核查工作,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相关依据。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发布火灾处置相关信息和公告,为应急救援提供舆论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所需的天气情况;指导事发地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张掖火车站:负责火灾应急救援期间需要调集铁路运输相关设备的协同配合工作。
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火灾应急救援期间需要调集民用航空运输相关设备的协同配合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死伤人员亲属接待、安置和安抚工作,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食品、饮用水、住房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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