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0〕294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
1.4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性林业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上级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0000-2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上级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严重影响物种生存的事故;
(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Ⅳ级):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故;
(3)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本县(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森林武警支队支队长和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重大行政措施;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批准启动或解除实施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2.3.2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3.3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2.3.4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态事故区域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林权纠纷和林权勘界工作
2.3.5市卫生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3.6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处置,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2.3.7市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
2.3.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2.3.9市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区域市场秩序,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
2.3.10市气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地区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
2.4专项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力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派遣。
2.4.1现场处置组
组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森林武警支队、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和事发事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指挥部命令和应急处置程序,依法、有效、有序、快速开展应急处置。
2.4.2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林业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广电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向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上报各类应急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及时、科学、准确发布有关应急处置信息。
2.4.3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森林武警支队、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及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措施
以县(区)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各地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针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湿地保护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市、县(区)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建立从市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分级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预警发布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林业局和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详尽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根据指挥部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2.1事故达到Ⅰ、Ⅱ级标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号,并及时将省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通过适当的方式在全市公开发布。若涉及或影响相邻市州的,要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
3.2.2达到Ⅲ级标准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号,同时,上报省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县(区)或邻界地区。
3.2.3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号,并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事发县区、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快速反应,积极行动,如实上报应急信息的同时,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转移群众,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2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本级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县(区)级预案启动后,县(区)应急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若事态无法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可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立即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迅速、快捷、有效。
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区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为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启动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
4.3.1信息报送时限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Ⅳ级生态破坏事故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置;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生态破坏事故,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4.3.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4.4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应急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引发次生灾害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时,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处置组宣布应急结束,转入正常状态。
5后期处理
5.1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的措施、办法。
5.3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评价分析报告应在应急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与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6.3通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森林管理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技术保障
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建立保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3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