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290号
颁布日期:2010-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06〕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张掖市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及《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我市特种设备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级、Ⅳ级(一般)4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横向协调、属地为主,自救为主、外援为辅,依法规范、预防为主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上成立张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由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联系副主任、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张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新闻报道和上报材料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详细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质监局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开展事故调查。

2.3.2市安监局:负责核设施、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由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3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3.4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2.3.5市卫生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3.6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处理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2.3.7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2.3.9市广电局:负责有关事故新闻报道及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3.10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企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2.3.11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物资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4应急专家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从行业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部分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5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工作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

3运行机制

3.1预防机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3.1.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3.1.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1.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3.1.4事关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3.1.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县(区)质监部门应逐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2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警信息采集

市、县(区)质监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权(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甘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信息传递准确、快速、高效。

3.4应急处置

3.4.1信息报告

3.4.1.1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要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通过110、120、119或8210013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1.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

3.4.1.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3.4.1.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3.4.2先期处置

3.4.2.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4.2.2事故发生地质监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Ⅳ级及以下事故时,由事发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Ⅲ级事故时,事发县区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迅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预案,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质监局。涉及周边地区的,应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市、县区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质监局,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4现场处置程序

3.4.4.1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成立以下六个现场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

(2)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并及早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消防支队等单位配合。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配合。

(4)环境监察组:负责环境监察、确定监控区,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由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民政局、供电公司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配合;

(6)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3.4.4.2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4.4.3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4.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3.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3.4.4.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3.4.4.7清理事故现场。

3.4.5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请示,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报废。

3.5.2调查与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权限和内容,由市、县(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3.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发地政府负责。

3.5.4信息发布

市内特种设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县(区)委宣传部,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核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由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供电、供气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社会力量应急救援队伍由各县区组织。

4.2财力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4.3物资保障

市、县(区)质监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县(区)质监部门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宣传与培训

市、县(区)质监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3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和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请市政府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张掖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2预案修订

市质监局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核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附件:张掖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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