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0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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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2.2县(区)机构
2.3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装备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治安维护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修订
6.2预案解释
6.3预案实施
张掖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l.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爆炸事故是指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爆炸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I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爆炸造成国家重点工程严重破坏,交通、通讯等重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Ⅱ级(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其它无法量化但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Ⅳ级(一般)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一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爆炸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各县(区)区域内发生的爆炸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成立市爆炸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当发生Ⅱ级(重大)以上爆炸事故时,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爆炸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当发生Ⅳ级(一般)爆炸事故时,县(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县(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县(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做好爆炸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当(较大)爆炸事故和(一般)爆炸事故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县(区)开展工作,并做好情况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2县(区)机构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3专家组
市公安局建立爆炸工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运行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对爆炸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爆炸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预警级别与爆炸事故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公安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政府报告爆炸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爆炸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爆炸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当爆炸事故发生后,县(区)公安局要立即向市公安局和县(区)政府报告,县(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公安局接到县(区)公安局报告后,按照上报时限,立即向省公安厅报告,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事发后说明具体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传达到县(区)公安机关,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爆炸事故发生后,县(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爆炸事故发生后,市、县(区)公安机关要迅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爆炸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市直部门和县(区)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结束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
3.2.6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在爆炸事故处理结束后,与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受伤就医费用结算、工伤鉴定等工作。
3.2.7信息发布
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等,通过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应对爆炸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1人力资源
公安机关应协调宣传、建设、交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经委、商务、安监等相关部门建立专业的事故救援应急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建设。要监督指导民爆企业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要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救助。
4.2财力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爆炸事故处置必要的资金保障。
4.3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区)经委要做好爆炸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相关物资的及时供应。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组织药品、器械等卫生设备。
4.5治安维护
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治安秩序。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县(区)公安机关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炸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
5.2宣传与培训
市、县(区)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单位和内部应急队伍学习有关应急知识,掌握处理程序和处置方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从而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重特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它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附则
6.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告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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