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09〕5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联动机制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3.2信息共享与处理
3.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4指挥与协调
3.5新闻报道
3.6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社会救助
4.3社会保险
4.4调查总结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5.2车辆保障
5.3设备保障
5.4经费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6.2应急培训
6.3预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
张掖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保监协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办,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市保监协会: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市外事办: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联系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家驻外使(领)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防化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Ⅱ级和Ⅰ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发布。
3.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3.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县区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县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区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区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县区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新闻媒体适时开展宣传。组长由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3.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救援。
3.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Ⅱ级和Ⅰ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车辆保障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经费保障
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6.2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预案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2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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