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价函〔2012〕14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我们于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了《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对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出行需求问题,而且对于增进城乡交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暂行办法》实施时效即将届满,修订及意见征集工作尚在进行中。为了能广泛、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确保修订后的各项内容更加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促进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事业发展,经报省法制办同意,在新的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办法及车型运价政策仍按粤价〔2010〕281号和粤价〔2011〕288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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