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潮府〔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潮府〔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积极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三)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符合条件的,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五)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审核、核准。

(六)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和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保持农业用地用途,促进农业生产。

二、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

(一)成立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具体另行发文)。各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工作机构可参照市的做法设立。

(二)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核准或者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上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在用地报批阶段,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上报前经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通过。

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做出说明,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各县政府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由各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会审,不需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会审。各区政府(管委会)拟上报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由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会审。

各县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情况。

凡用地报批没有经过各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市不予受理用地报批。

在征收土地阶段,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征收土地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其责任和分工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由市核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后,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一致并完成签订征收土地合同的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收土地面积、权属、地类,核算土地和青苗补偿费用,签订征收土地合同,负责征收土地审批上报工作,办理土地划留、腾退工作,支付征地补偿款。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清理、核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补偿费用。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林地占用手续。

在供地审批阶段,属市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会审会议通过,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审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省的规定并参照市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进一步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验收单位不得批准(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置。

四、建立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牵头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

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并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要求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工地或工程设施当事人至少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一的证照,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在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配合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对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依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处置妨碍、阻挠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确保本区域内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问责制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确保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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