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自行车租用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自行车租用规定的通知

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高明、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方便市民租用公共自行车,规范租用服务行为,维护租借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自行车租用规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11月2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自行车租用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市民租用公共自行车,规范租用服务行为,维护租借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公共自行车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的租用对象为身体条件允许且具有熟练掌握自行车骑行技能的需求者。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包括未满12周岁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第四条凡符合租用条件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点,办理佛山公共自行车租用IC卡(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只可办理壹张IC卡。

第五条公共自行车收费标准由各辖区物价部门核准,运营管理方应在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张贴公示。

第六条租用公共自行车,需将具有租车功能的IC卡,放在存有公共自行车的锁止器刷卡区上直接刷卡,当刷卡区界面上绿灯亮闪后变常亮(蜂鸣器发出“嘀”响声),公共自行车锁止器会开启,可将车推出实现租车(租车者须在30秒内将车推出,脱离锁止器,不然将被重新锁止)。公共自行车租用起始时间,从租车者成功刷卡成功后开始自动计时。

第七条租车者在租车和使用(骑行)前,应当遵守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的各项规定,熟悉公共自行车各部件的功能,检查所租公共自行车各部件的安全性能,租用后如发现有影响安全骑行的问题,应及时与现场服务人员或去电服务热线联系,由服务人员妥善处理。现场无服务人员时,将所租自行车推入锁止器,刷卡归还后,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车辆租用。

第八条每张具有租用公共自行车功能的IC卡,一次只允许租用一辆公共自行车,还车时所租车辆必须与IC卡数据相对应,卡、车不对应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租车者承担。

租赁系统和IC卡本身发生数据错误造成卡、车不对应,租车者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第九条租车者需要了解所持IC卡租还车记录、费用结算、卡内余额等消费信息或处理“异常卡”的,可持IC卡在各服务点所设置的查询设备中按提示进行操作。

第十条公共自行车是为了解决市民从公交站点到目的地(或出发地)短距离的出行问题,方便市民通过公共自行车换乘公交出行,因此,公共自行车正常租用服务时间由各区参照公共汽车服务情况制定或调整,服务时间除通过媒体公布外,在对应的服务站点应进行告示。

第十一条租车者应树立“随租随用,用后速还”的用车理念,租车超过免费规定时限的,租车者须按相关规定缴交租车费用。

第十二条租车者在骑行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处理。租车者因违法骑行造成的处罚和损失,由租车者(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租车者应爱护车辆,文明骑行,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置或到就近服务点修复及调换。遇自行车损坏、丢失,应及时报损、报失,并按相关要求赔偿。赔偿未明确的,由租借双方妥善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骑行中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轻微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坏的,由事故双方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交通事故较为严重,及时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遇特殊天气和危及安全等情况,公共自行车运营商视情况可作出暂停公共自行车服务的措施,并通过媒体和相关途径告知市民。

第十六条凡违背信用,非法占用公共自行车超过48小时的,租车时所用IC卡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IC卡原开卡人租用公共自行车的资格。

第十七条租车者不得利用公共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不得盗窃和非法占用公共自行车。盗窃和非法占用公共自行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损坏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设施或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恶意损坏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设施或者服务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对租车者具体的奖惩机制和车辆防范措施等,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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