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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佛府〔2014〕95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切实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铁腕整治黑烟车,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未能通过环境保护检验机构定期排气检测(年审)的机动车;
(二)在路检中排气检测超标的机动车;
(三)被举报冒黑烟且未能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排气检测的机动车;
(四)被举报冒黑烟且未按要求送检的机动车。
二、禁行区域:佛山市行政区域内。
三、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处罚措施:本通告实施后的第一个月为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进行处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1344)],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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