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高污染排放的车辆,即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柴油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载客载货汽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限制在市区部分区域通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和路段

(一)新市区建设大道以南、大同路以东、沿江路以北、中山大道以西(均含上述道路);

(二)老城区长塘路—街心花园—人民路—中山大道—珠河桥路段。

二、限行时间

自2012年12月31日起,在限行区域和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除外。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汽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扣2分。

四、2012年12月31日至2月28日为教育期,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2013年3月1日起,严格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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