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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高污染排放的车辆,即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柴油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载客载货汽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限制在市区部分区域通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和路段
(一)新市区建设大道以南、大同路以东、沿江路以北、中山大道以西(均含上述道路);
(二)老城区长塘路—街心花园—人民路—中山大道—珠河桥路段。
二、限行时间
自2012年12月31日起,在限行区域和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除外。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汽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扣2分。
四、2012年12月31日至2月28日为教育期,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2013年3月1日起,严格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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