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补充调整道路运输业务简政放权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文号:惠市交发〔2015 〕616号
颁布日期:2015-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补充调整道路运输业务简政放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业务办理效率,结合《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道路运输业务办理效率的通知》(惠市交发〔2014〕560号)试行情况,市局对部分道路运输业务简政放权事项进行了补充调整。调整后的道路运输业务简政放权事项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县、区内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业务。

1.承接单位: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具体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公交线路、运力及站点许可业务。

(2)承接单位将许可后的公交线路、运力及站点(含新增、优化调整线路及站点和新增、更新运力)报市局备案。

(3)按照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对涉及县、区公交业务的投诉、建议、意见、领导交办事项等具体管理工作,均由辖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全市新增的公交客运企业、跨市公交一体化及跨县、区公交线路许可业务仍由市局负责。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打印发放业务。

1.承接单位: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具体要求:市局以“委托打印”方式委托承接单位打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仍为市局,承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颁发和送达《道路运输证》。承接单位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负责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资料录入、审核、证件打印和发放工作。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业务。

1.承接单位: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具体要求:负责办理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报废、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并收回车辆IC卡道路运输证和纸质证件,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1.承接单位: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具体要求:负责办理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业务,包括更新车辆IC卡数据,在纸证上盖章,年审资料存档备查。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IC卡)到期换证。

1.承接单位: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具体要求: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IC卡到期换证的受理、审核、发证等业务。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地备案受理、审核。

1.承接单位:各县、区(不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具体要求:负责辖区内持广东省内其它地市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且在辖区内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业人员的备案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局审定、签章后,出具备案证明。

二、调整事项

(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内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业务。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

(1)按照市局区域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分别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公交线路、运力及站点许可业务。

(2)承接单位将许可后的公交线路、运力及站点(含新增、优化调整线路及站点和新增、更新运力)报市局备案。

(3)按照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对涉及本辖区公交业务的投诉、建议、意见、领导交办事项等具体管理工作,均由辖区主管机构负责办理。

(4)全市新增的公交客运企业、跨市公交一体化及跨县、区公交线路许可业务仍由市局负责。

(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公交站点规划。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亭)的站点规划。

(三)惠城区、仲恺高新区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具体业务。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

(1)按照市局区域划分,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业务。

(2)根据市政府规定,上述两项许可业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范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打印发放业务。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的打印、发放及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打印发放业务。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市局以“委托打印”方式委托承接单位打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仍为市局,承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颁发和送达《道路运输证》。承接单位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负责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资料录入、审核、证件打印和发放工作。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业务。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负责办理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报废、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并收回车辆IC卡道路运输证和纸质证件,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负责办理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业务,包括更新车辆IC卡数据,在纸证上盖章,年审资料存档备查。

(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IC卡)到期换证。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IC卡到期换证的受理、审核、发证等业务。

(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地备案受理、审核。

1.承接单位: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2.具体要求:负责辖区内持广东省内其它地市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且在辖区内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从业人员的备案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局审定、签章后,出具备案证明。

三、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陆运科应尽快与承接单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陆运科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继续由陆运科负责办理。

(二)陆运科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失。

(三)市局部分道路运输业务下放和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二年。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陆运科联系,联系人:万涛,联系电话:2829696。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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