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
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第201号,下称《办法》),遏制我市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与各乡镇(街)政府和各部门签订货物源头治理工作责任书,指导督促乡镇(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货物运输源头治超职责。
二、工作职责
(一)强化联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对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作用,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二)建立行政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长效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由乡镇(街)政府、交通、公安和负责源头管理职责的部门参加的货运源头治超联合巡查队伍。联合巡查队伍由县(市、区)治超办统一指挥,通过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的方式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货运源头治超联合巡查队伍在实施监管时,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通过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的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落实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检查记录;发现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发现没有建立或落实治超有关制度、没有履行治超职责的货运源头单位,应报告给当地治超办处理;根据源头治超的通报信息,跟踪相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行政措施或有效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货运源头单位和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行治超办其它相关源头治超的工作任务。
货运源头治超联合巡查队伍在实施监管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做好源头单位清查公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的定义,结合各地实际,组织清查本行政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人民政府与货物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
(四)明确部门治理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已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有效监管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指导、督促货物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机制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履行《办法》的职责实施监管;对管理不到位或违法的货运源头单位,一企业一议,实行重点企业监管制度,对被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负有源头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重点监管,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上路行驶。
(六)完善处罚机制。各县(市、区)治超办每日从监控平台、驻点巡查、路面联合执法等方式中收集不履行治超职责、为道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配货的货运源头单位信息,5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后通报属地乡镇(街)政府相关和负有源头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乡镇(街)政府相关和负有源头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以下处罚和措施:
1.属地乡镇(街)政府对违法违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县(市、区)治超办。
2.违规货运源头单位逾期不改的或每月为道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配货3辆次以上(含3辆次)的,河砂和各类矿山企业,由水务、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厉处罚;使用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其它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批准,由供电部门对其采取有效措施。
3.交通部门调查取证后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货运源头单位和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乡镇(街)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当地治超办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治超办。乡镇(街)政府和相关部门接通报不处理(处罚)或逾期不处理(处罚)的,各县(市、区)治超办报告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提请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
各县(市、区)治超办收集本地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情况和本地货运源头治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汇总后每月3日前报市治超办;市直相关部门要每月将本系统货运源头治超履职情况汇总后每月3日前报市治超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教育。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构建治超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和有效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省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明确职责、长效监管”的治超总体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从落实我市治超责任、完善我市治超长效机制出发,在市统一部署下,按照《办法》要求,落实源头治理职责。
同时要做好《办法》的传达,积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货物源头治超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意义,做好货物源头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货物源头治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职责履行到位情况和协作机制运作情况,杜绝缺位和推诿现象。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明察暗访和检查督导。
严格按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违法乱纪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货物源头治理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