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函〔2013〕195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清远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市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全市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建设平安清远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深刻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1.严格安全评价及验收。各地要开展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开通前的安全性评价,严格道路通车安全验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批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施工方案以及通车验收前,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三级以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电力、电信部门负责同步建设各类道路交通控制系统配套基础电力、电信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各地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逐年增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和《行人过街信号控制设置规范》等行业标准,统一规范设置道路隔离设施、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对已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央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运行机制,统一施工路段封闭、断交标准,严格作业期间安全条件和防范措施,强化实施方案监督和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3.加强隐患路段综合治理。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安全评价。各地政府及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落实力度,认真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1.强化路面管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管理。公安机关要以京港澳高速公路清远段、清连高速公路及G106、G323线和S114线、S253线、S354线为重点,落实勤务,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保持严管态势,建立长效机制。
2.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勤务保障机制,保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民警招录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加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建设,为高速公路急救、抢险、施救、处置事故提供通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要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重型清障救援装备,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能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
3.深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和“县乡平安出行”创建活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进一步统筹城乡公交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交,加快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和城乡公交一体化步伐,并将客运线路向村庄延伸,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机部门合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治理。
4.深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各地政府要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建、管一体化”、“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机制,协调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统筹研究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强停车系统建设,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加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应用,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
5.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健全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交通运输、公路、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要以省际入口、我市出入口和高速公路入口为重点,合理设置治超检测站。要严格执行卸载放行规定,责令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卸载,对无能力卸载或者不主动卸载的,依法采取强制卸载措施。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1.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运输、公路、安全监管、公安、旅游、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客(货)运输管理办法,强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要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完善奖惩机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客运企业、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等级、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及培训能力核定等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系统”。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00—5∶00停运或者实行接驳运输制度。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积极研究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运输企业驾驶人整治工作,特别要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严格审查,坚决督促有关单位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按照各自职权分别进行处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全市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进行安全整治。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旅游客车统一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标准,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
3.加强车辆技术性能监管。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营运企业和客(货)运输车辆市场准入,严禁超载车辆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非法拼(改)装车上路行驶。要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以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强化车辆定期维护制度,确定技术等级,核定经营范围,对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依法退出市场,吊销有关证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严格按时限完成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查验规范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上述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接入监控平台纳入营运车辆资格审验条件。各地各部门要鼓励、扶持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等部门要逐步完善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运输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体系建设,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制度化、社会化。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构建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制度化格局。宣传部门应当建立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教育、旅游等部门要积极拓展手机短信平台和微博等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以学校、驾驶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部门要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校本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生课程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内容,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警示、提示和服务信息。积极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客(货)运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六)加大道路交通科技投入,提升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各级财政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应用系统和管控设备使用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有效运行与升级改造建设。
(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服务体系和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提高对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预警防范、社会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共应急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由应急办牵头,公安、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分级预警应急机制,分级建设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应急指挥联动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特别要做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卫生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作用,开辟道路交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因事故和车辆故障引发的长时间交通堵塞。
2.建立健全事故互助及赔付机制。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机、民政、税务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配套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完善。进一步扶持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统筹工作,逐步扩大交通安全统筹覆盖面,通过交通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机制,充分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促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八)强化追踪问责,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跨区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明确相应的事故调查、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组织形式。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和“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要求和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任务措施。从“打基础、管长远、利全局”的思路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整体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职”,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全局观念,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确保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大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工作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及时提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全面开展,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四)加强情况信息报送。请各地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将开展工作情况报市安委办,联系电话:3851132,传真:337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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